劳动纠纷
加班工资问题
加班工资问题 我是南昌一家企业的员工,对我们公司发放加班工资有点疑问,想从法律方面看看是否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公司是弹性工作制的。上班时间一计划工时为主。淡季是8:30--17:00,旺季是8:30--18:30。公司规定,旺季计划工时超出8H部分按调休处理,调休不了的结算加班费。
公司对这个加班工时有如下规定:1.每月加班工时不得超过36H,超过部分作废处理,既不结算也不调休。2.超出计划工时的加班工时,在1H以上的按实际统计,未到1H的不做为加班工时。这里就牵扯到旺季的时候10小时工作,齐本身就有1.5H的加班在里面(去掉中午用餐0.5H),旺季的这个时候,在18:30之后加班的不超过1H的,公司是不给结算为加班工时的。
这里的两条规定是否合法?尤其是第一条需要声明的是,很多的时候,为了公司的实际生产,是会超过36H的,这个并非是员工故意混加班工时的。
其次,公司加班费的基数应该怎么算。在网上,有的说基数是基本工资+技能工资+奖金+部分补贴后的总和再折算出小时工资,然后按相应的比例算出加班费。又有说更具地方的法规要求,制定的特殊范围来计算基数。我想知道南昌是怎么规定。
第三,公司对双休加班有如下规定。双休加班按每天8H计算,不足8H的按实际计算,超过的按8H计算。而结算方式为按周末值班津贴发放,实际计算出来的为小时工资的1.5倍,比《劳动法》要求的2倍要低。还有规定是,在不结算的月份内,上月的双休加班必须在此月消耗掉(调休),否则次月双休加班不批准,算作废处理。而实际上,由于人员紧张,工作量的问题,根本无法调休,双休也必须加班的。加班工时是无法消耗掉的。
像此类情况是否符合南昌的规定?
最后,就是公司内部劳务工加班工时及加班费问题。公司一线生产人员,无论是与公司签订合同的还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期工时都是按计划工时算的。而每月的计划工时远超出国家规定的每月21.75X8=174H的规定。大多时候都是200多。而他们的加班费更是只有:基本工资X0.5X超出工时(实做工时-计划工时)。这里的计划工时和加班费的结算是否合法?尤其是劳务工的工资结算。他们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加班费是否就可以按0.5倍结算。按国家规定为1.5倍,那剩余的1倍又由谁来付?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hrlht(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2-08-03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