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好!我是09年12月7日进入单位工作,2012年6月21日被单位无故解除,所以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院受理了我的请求,7月26日第一次仲裁审理,那次是先行双方调解的,我要求单位支付无故解除合同的6个月的赔偿金,在调解的过程中,单位要求只赔偿我3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不同意,于是那个独任仲裁员跟我说,按照我工作的时间,即使要求支付赔偿金,那也应该是5个月的赔偿金,而非我要求的6个月。在计算平均工资基数时也应该按照实得工资算,而不是我要求的应得工资。当时我是坚决不同意的,所以就改期正式开庭审理。我真的觉得很不能理解,我是按照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员这样的说法是不是不负责任,还是难道是我理解错了吗?希望能得到各位专业人士的帮助,谢谢!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请求事项: 1. 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欠2011年12月份工资2000元 2.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 27200元 3. 产假:90+晚婚晚育30天 120天*66.67元计8000.4元 4. 被申诉人支付没按劳法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个月*2000*2=24000元 5. 5、被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年*2000元计1200
对于犯罪人因不明原因死在了公安局,这样的事情公安该如何给与他的家人一个说法?
犯罪人员在受审期间,因不明原因却死在了公安局,对于这样的事情该如何解释?他的家人对这样的事情很不明白,想要一个公平的结果,公安告诉他们,是因为他本人畏罪跳楼自杀,对于这样的结果,他的家人很难接受,希望诸位律师们能给与法律上的援助!!! 在此深深地感谢你们!!!
我申请的劳动仲裁,现在给了裁决了,我已经去领了裁决书,被告故意不去领裁决书,仲裁的人也不给催,这样我
我申请的劳动仲裁,现在给了裁决了,我已经去领了裁决书,被告故意不去领裁决书,仲裁的人也不给催,这样我该肿么办啊
单位签订两次试用期,被辞退,我现在申请仲裁,这样的请求支持吗
我在一家单位,从2012年4月9日入职,签订了一分两年的合同,约定,其中试用期是4.9-6.9日 后来,大约6.11日,原试用期已过,单位说我的工作能力不符合,说给我一次工作机会,重新又签 订一分两年的合同,试用期注明是,6.9-8.9日 ,但7.20日,单位口头通知我,说我不符合公司的岗位, 将我辞退,那我现在能一共得到多少的补偿呢 ,我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