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仲裁申请这样写行吗?哪里有不合法合理的地方吗?
仲裁申请这样写行吗?哪里有不合法合理的地方吗? 请求事项:
1. 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所欠2011年12月份工资2000元
2.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 27200元
3. 产假:90+晚婚晚育30天 120天*66.67元计8000.4元
4. 被申诉人支付没按劳法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个月*2000*2=24000元
5. 5、被申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年*2000元计12000 元,
6. 6、被申诉人返还申诉人入职押金1000元
7. 7、2011年12月份加班,值班费 66.67元*8计533.36元
8. 8、2011年年终资金 1000元
9. 9、 被诉人为申诉人缴纳2007年5月-2007年9月(补交)和2012年1月-2012年6月份劳动关系存续期的社会保险费11个月*800计8800元
10. 10、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 接生费* 手术费 住院费* 药品费计:5512.38元
11. 11、被申诉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3000元
12. 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精神损失费50000元
13. 被诉人承担申诉人的婴儿早产营养费、护理费20000元
2000+27200+8000.4+24000+12000+1000+533.36+1000+8800+5512.38+ 3000+50000+20000合计:
事实与理由:
申拆人于2007年5月份进入第一被申诉人公司工作至今。自2011年申诉人公司未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且在工作期间被申诉人违反了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时工作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时工资。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2011年结婚后,被申诉人曾多次询问何时要孩子,工作能做到几月份等相关事由,并不断利用工作胁迫、恐吓申请人。2012年1月份在申诉人有7个月身孕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利用威胁,逼迫的态度要求申诉人离职。经多次讨要所欠工资和入职时的押金但至今未果。最终导致申斥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婴儿早产等不可逆转的可怕后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照发工资、奖金及工资性补贴。并享受原工作岗位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由于被诉人没有按法律规定给申述人购买生育保险,致使被诉人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及生育津贴。因此被诉人应补偿申诉人4个月产假生育津贴,即2000x4=8000元。由于被诉人没有按法律规定给申诉人购买失业保险,且未向申诉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申诉人在孕期、哺乳期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孕期、哺乳期补偿金。孕期和哺乳期内的工资损失,按照不低于生育津贴60%的标准计算。申诉人孕期加哺乳期共16个月,2000x60%x16=19200元。“三期”补偿金合计:8000+19200=272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ongyu……(北京-大兴区)
提问时间:2012-05-26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