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这样的仲裁申请能获赔吗?
这样的仲裁申请能获赔吗? 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10年5月至11年4月双倍工资3.3万元;
10年4月至12年5月期间节假日加班费5000元;
公司以保密为由不予发放工资条的侵权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4月进入公司以来到2011年8月公司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在自己的强烈要求下公司才于2010年7月给予购买社保,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从不发放工资条,只能去财务哪儿查询,查询结果与公司招聘时说的不一致,公司当时说的是保底工资1500,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却变成了底薪加各种补助加全勤1500,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同时五一十一元旦及国假日,我们没有享受正常的休息,而是加班,但是公司没有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及补假调休。
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72244……(浙江-温州)
提问时间:2012-05-10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