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1月进厂,2009年11月因身体原因请假,2011年7月工厂倒闭(办公室人员合并到总公司,工厂地皮变卖,给在职员工办理了失业和工作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公司合同员工签完后以公司还没盖章为由收回。
本人请假期间各项保险全部由自己承担,交付公司,由公司统一交。请问请假期间我是不是还属于在职员工?我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以下是公司倒闭前半个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公司提出签的协议:
委托代交保险协议
被委托方(甲方):博兴华汇纺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仅负责在一定时期内为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费基数为保险事业处规定的当年我公司最低缴费金额。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甲方所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为由向甲方追究经济索赔及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自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
2、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因乙方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未告知无法联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甲方除为乙方代管代缴社会保险外,乙方发生任何伤亡、病残、经济纠纷等事项均与甲方无关。
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11年6月20日 2011年6月20日
公司提出不签此协议,将不再给代缴保险。社保(五险)从2011年11月至今已断交,原公司没人处理此事,这事该怎么办?
我在公司工作三个月,试用期为两个月.公司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为当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我应该接受公司提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给予我以各月的基本工资补偿.当公司现已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我劳动合同,并没有书名通知,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想咨询我应得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有哪些? 谢谢!
我是于1994年7月在顺德的一家工厂开始工作,一直到现在,公司的合同原本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初调到销售,2011年到现在都没有再签合同,有消息说老板打算结业,现在说是要搬迁到很远的地方开长,不愿意的可以提出辞职,就是想不给员工遣散费用,请问我们能有什么样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因为我们是做销售,从2011年开始
我是于1994年7月在顺德的一家工厂开始工作,一直到现在,公司的合同原本都是一年一签,2010年初调到销售,2011年到现在都没有再签合同,有消息说老板打算结业,现在说是要搬迁到很远的地方开长,不愿意的可以提出辞职,就是想不给员工遣散费用,请问我们能有什么样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因为我们是做销售,从2011年开始
我现在工作的厂房因为有了新的工业园,所以即将搬迁,搬迁的范围还是在深圳市内,有关部门说不愿意去的员工不给以赔偿,但是现在工作时间有变,搬迁的地方很偏僻,离现在的工作的地方有近两个小时的车程,交通非常不便 请问是否有一定的补偿呢 谢谢
我在这家工厂有工作10年了,现在厂要倒闭了,当时也没签什么合同,也没交什么保险。现在工厂要倒了,我想问一下,我可以拿到补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