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在当地的派出所已经立案,作为原告的话,是否有权看到在派出所所录的笔录呢?(因为当时只有原、被告在场) 还有就是,事故发生后,是否必须是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起诉才可以呢?谢谢
按照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已终止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的日期是4月1日,而通知我去公司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日期是6月23日,应该以哪个时间为准?
2010年7月20日入职,2012年2月20日提出辞职,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没缴社保,现可以要求这期间的双倍工资吗? 过期日是哪天?
2009年10月29日入职,未签定劳动合同,2011年11月15日发生劳动争议,同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判未超过时效,现在单位起诉到法院说超过时效 请教问题 1、是否超过申请时效 2、如未超过时效,应如果计算双倍工资金额:如2009年11月工资1500,12月至2010年7月为1800,2010年8月工资2300,2011年工资2950. 应得到多少
2009年10月29日入职。2011年11月15日发生劳动争议,同月18日申请仲裁 没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还是从2010年10月28日开始算喃? 我是想问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一年仲裁申请时效。而不是说从何时算双倍工资
2001年末拿到终审判决 企业拒不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了执行局的人总是推脱 不给执行 让找单位协商(如果能协商我也不找法院了),几经周折2003年中院给换了个法院执行,我估计企业是向法院行贿了或者找关系了,后换的这个法院说是给执行了 但是我没拿到钱以及相关的执行不到位 ,我不认可这个执行,觉得执行不公 偏袒被执行方
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于 2010年5月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中底车间员工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200元。在某公司实际工作至2012年2月。要求某公司支付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200元。请问这样申请回支持吗?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
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2年2月1日法律救济(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期限满,2012年6月10日要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已过期限?要用旧的归定还是用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