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国外工作未满合同期回国,公司扣工资不发,是否违反劳动法?
父亲于2010年1月中旬左右由公司外派到尼日利亚工作,当时签合同为3年。每个月公司会父亲指定的亲人帐户(我母亲)打1000元生活费,父亲在尼生活费由公司承担,但要先以“借款”方式借出。工资会在3年后一起结算。但因身体及个人原因,父亲于2011年5月回国。回国后因与老板商谈工资事宜未果,就没有同意再去尼。在结算时,公司的“父亲在尼生活费由公司承担”一说变成了全部由父亲承担,要从工资中扣除,且说父亲违约,从去尼至回国所有工资不给予发放。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如公司所说工资不能给予发放?如果公司违返劳动法,现在再去追工资可否追回?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一个月之后不签劳动合同,用人方需每月需支付200%工资的这一条,假如工作后6个月公司
劳动法中关于工作一个月之后不签劳动合同,用人方需每月需支付200%工资的这一条,假如工作后6个月公司和我签了合同,还可不可以申请200%工资补偿?有没有追溯期时限?谢谢
我朋友在某外资企业上班6年,今年8月份签署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至今未发给她,前几天公司与她谈,希望让她更改工作内容,将原来两项岗位职能减为一项,朋友未同意,但公司仍坚持通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
劳动法中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如果我给公司工作了1天.是否他们就应该付我1天的工资? 如果公司说我没有完成它给定的任务呢? 是不是我的工作就没有任何报酬了? 还有就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自己规定不完成任务就不给工资 ?? 比如说,我所做的工作是销售.他们说没有完成规定销量就不给工资或扣工资 (而不是奖金哈,是每月
我现在是上海一家语言培训企业的员工。原来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08年我们公司被一家外资企业收购80%股份,然后注册成立了一个家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不复存在。此后,新公司和大部分员工重新签订工作协议,但并未和我签订新的用工协议。至今我现在一直在这家企业工作,公司照常付我工资,帮我交金,但让我十分困惑。如果我
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实际公司发给我的工资是2000元,是公司要求的,公司每星期六要求加班3小时,辞职时我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公司拒绝,声称合同外的工资就是加班费,公司这个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留下继续交接工作,合同期以外的工资是怎么算的,是双倍的吗?
我2011.6.27合同期到了,之前因一些原因我没有再续签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以交接工作为由,要我留下来交接工作,工作没有交接完就不给我签离职单,意味着我将拿不到工资和离职证明,在没有合同期间工资是怎么算的,是两倍的工资吗?,谢谢。 我刚进公司的第一年2004.6.28-2005.6.28,公司没有给我买保险,我可以要求公司补
已什么方式界定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失职?若果公司不能举证工作指引等
老总说:我在公司对外签合同中,价格错了,且公司领导没有核定就已经付款,这算我的做工严重是失职吗?还有公司对这些工作指引也没有,什么样的制度流程都没有,这算我的失职吗?
公司要我们签订三年合同,提前辞职就要扣除三个月工资,是否合理?我根据自身情况只能再工作一年,该不该再
公司要我们签订三年合同,提前辞职就要扣除三个月工资,是否合理?我根据自身情况只能再工作一年,该不该再签这合同,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