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什么地方查且有权威性。谢谢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对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
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基本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两倍的罚
2008年8月2日,原告A从被告B的“达龙电动工具”处以380元购得一台标称“永康市华日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JIC-300型电动型材切割机,该机购回家中使用后,于8月4日操作者原告A发现电机壳体开裂,原告A带机返回该经销店与经销商被告B协商,并另加20元现金后换回同型号的另一台(第二台)切割机。换回第二台共使用了3次
湖 北 省 通 山 县 人 民 法 院2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通民二初字第93号(重) 原告陈志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种植户,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王凡,通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王新国,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汉川市人,个体户,住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港堤垸104号。
我与某单位在签订高速公路路基承包建设合同之外干了些零碎的活,但是零碎活没有签订合同,针对合同之外的那些零碎活被告不予承认,我方主张三点理由:1 我方有对方签字的结算单;2 我方在干完零碎的路基工程后有对方现场负责人的签字,证明此段路基是我方干的;3 我方有证人证明此段是我方干的 没有合同作为直接证据,
你好!我是一名退伍分配到医院的一名职工,在我名下和我父母及我老婆名下都没有住房,而单位集资建房共35套,在编人员共有近百人,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应优先我们这此无房户呢,如不给我分我该如何处理此事,谢谢!
您好!我想咨询个问题:婚后我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农民公寓,此类财产夫妻之间怎么分配?如果我又转手卖出去?卖房子后的钱又是怎么分配?
本人购买了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好后,我已经按照流程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现在卖方(城建公司)因为和物业之间有纠纷,无法付清房屋的物业和维修费用。 卖方想留2万元作为尾款,但是如果到交房的时候如果物业费尚没有清算,希望以这2万元作为赔偿。不希望我追究其责任。 本人不同这样的做法,但是卖方说如果不同意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