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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同住人
发布日期:2025-12-21    作者:周运柱律师
上海公房拆迁中,如何认定同住人?上海长期办理公房拆迁案件的周运柱律师认为:在上海公房拆迁中,同住人的认定需同时满足户籍、实际居住、住房条件三项核心标准,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核心认定条件(需同时满足)
  1. 户籍条件
    • 在册户籍: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户口必须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内。
    • 合理未居住:若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需有合理原因(如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仍可被认定。
  2. 居住条件
    • 实际居住满一年:户籍迁入后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例外情形
      • 未成年时居住于此处且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3. 住房条件
    • 无福利性住房: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如公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
    • 居住困难例外:若他处住房面积未达到最低标准(即“居住困难”),仍可主张同住人资格。
二、视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1. 因结婚居住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取得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份额。
  2. 长期居住但无户口
    •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视为同住人,可分得补偿款。
  3. 因特殊原因在外居住
    •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4. 特殊身份情况
    •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三、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1. 空挂户口
    • 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且无合理原因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2. 已享受福利分房
    • 本人或配偶已通过福利分房取得他处住房,且面积达标的,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3. 非亲属关系
    • 非亲属(如朋友、租客)即使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一般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4. 其他情形
    •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人。
四、认定中的关键证据 主张同住人资格的一方需提供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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