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拆迁律师解答关于上海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资深上海公房拆迁律师团队周律师团队的解答如下:在上海公房拆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条件,并结合特殊情形综合判断:
一、核心认定条件
- 户籍条件
- 在册户籍: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或征收决定作出之日),户口必须登记在被拆迁房屋内。
- 合理未居住:若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需有合理原因(如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仍可被认定。
- 居住条件
- 实际居住满一年:户籍迁入后需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例外情形:
- 未成年时居住于此处且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
-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 住房条件
- 无福利性住房: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如公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
- 居住困难例外:若他处住房面积未达到最低标准(即“居住困难”),仍可主张同住人资格。
二、视为同住人的特殊情形
- 因结婚居住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取得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份额。
- 长期居住但无户口
-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视为同住人,可分得补偿款。
- 特殊原因在外居住
-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 特殊身份情况
-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视为同住人。
三、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 空挂户口
- 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且无合理原因的,一般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 已享受福利分房
- 本人或配偶已通过福利分房取得他处住房,且面积达标的,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 非亲属关系
- 非亲属(如朋友、租客)即使户籍在册且实际居住,一般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四、认定中的关键证据 主张同住人资格的一方需提供以下证据:
- 户籍证明:证明户籍在册且迁入时间符合政策规定。
- 实际居住证明:如邻居证言、水电费缴纳记录、居委会证明等,证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 无福利分房证明:如未享受过公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的证明材料。
五、补偿款分配原则
- 均等分割: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
- 酌情多分: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多分,例如年老体弱、额外支付过款项、对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
- 多处公房承租: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征收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