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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不认可病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5-06-16    作者:魏瑞娟律师

病历的修改、篡改、涂改、存在瑕疵医方在法庭上提交病历材料目的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问题,而患方则需要证明医方存在诊疗过错并举证证明病历不真实、不可靠、甚至是伪造篡改等。因为病历被认定真实,其中记载的内容多对于患方诉讼不利。但若病历被认定为假,法庭会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裁判(民法典1222条过错推定责任:即此时举证责任归属于医方,由医方证明自己不存在问题,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若病历中存在瑕疵的,法院常见处理办法有:1.确认存在篡改、销毁等改变病历资料内容,导致无法认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原因力大小的,应承担不利后果;2.病历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者错误,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承担不利后果;3.病历仅仅存在笔误、错字、书写不规范等瑕疵,不影响对于病历真实性的认定,由专家分析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如无实质性影响可以进行鉴定,否则终止鉴定。当事人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应承担不利后果。

视听资料在病历质证中的作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摄像、拍照等方式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在医疗纠纷中涉及对病历真实性审查的视听资料主要来源有两种,一种是患方单方面使用电子设备取得,一种是医院公共场所录像等。患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多是私自对诊疗过程和病历进行拍照、录像,目的证明病历记载与真实情况不符,如被法院采纳,医方承担不利后果;而公共场所录像一般患方不会提出质疑。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备证据三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一般情况下视听资料需要征得对方同意,而医患案件中,资料来源主要是私录,未经对方同意。这种情况下需要审查私自录像、照片是否为原始载体、是否客观真实需要法庭综合评析,只要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法院一般会依法采信。

病历封存的问题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多会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材料,对于没有封存的病历或者共同封存的病历之外的病历文件,患方对于这部分文件真实性、有效性不予认可。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建议患方本着合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医方能解释清楚病历的来源,并提供证据证明,应当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免影响后续的司法鉴定。

总而言之,打官司是打证据,用证据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 以事实为依据的审理原则,评价案件的对错。 因此,证据是连接法律与现实的桥梁,无论结果如何,充分准备证据始终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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