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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五: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25-02-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五: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裁判规则
作者|王景林律师

原文 第十五条 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许多父母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这种行为一般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因为未成年子女一般没有经济能力购买房产,除非签订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含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自行处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如果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行为一律无效;如果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处分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实践中,交易相对方一般亦清楚这些道理,不太可能直接与未成年人产生交易。如果要处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会由其父母出面处理,交易相对方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直接协议处理。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其父母亦不得随意处分,除非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里使用“不得处分”的字眼,一般视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父母随意处分该房产,其行为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至少对此会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可以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这里的规定与《民法典》第35条看似存在冲突,但为了保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不否定父母的处分行为,一般认为其处分行为有效,因为虽然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实际上可能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双方处分自己的财产,从法理上讲,属于有权处分,其行为合法有效。也就是说,父母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不得反悔,不得再以《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否则有违诚信。
如果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签订有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其父母不得随意处分该房产,一般认为该约定对内有效,对外无效。若父母处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侵害到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事后可以追究其父母的违约责任,可以向其父母主张赔偿责任,其合法权益仍有救济途径。之所以如此规定,亦符合民法上诚信与公平原则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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