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四: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分割规则
作者|王景林律师
原文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实践中,为改善夫妻生活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经常会为子女出资购房,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般为男方父母较多。此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
1、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从法律关系上讲,父母一方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产,属于赠与行为。如果赠与时未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3条使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提法,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中使用“依照约定处理”提法。
前者更规范、更精准,但在实践操作中可能会有“难度”。中国人都比较“爱面子”,认为谈钱会伤感情。如果要订立赠与合同,而且还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本来给子女购买房产是件好事,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但有可能会因此制造家庭矛盾,从而使和谐的家庭关系出现裂痕。
父母一方全额出资购置房产的,如果要是跟他们讲明利害关系,他们肯定都希望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应该很少有人愿意赠与夫妻双方的。但实践中究竟有多少人愿意明确订立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笔者没有统计过,也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统计数字,估计可能不多。
后者提到“依照约定处理”,包含前者的内容,但比前者更宽,因为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或者其他形式的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此规定收窄,又改成同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类似的表述,即“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
父母一方全额出资购置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非己方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在双方名下,以后很难说只赠与己方子女一方,除非有明确的约定。如果仅是登记在己方子女一方名下,在购置房产时并未签订赠与合同,等到事后夫妻双方离婚时,全额出资的父母与其子女可能就会事后补签赠与合同,声称当时签订过赠与合同,且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这在实践中肯定会有,且可能不在少数。对这种事后补签合同的做法,是应该支持,还是不支持?实践中应该争议较大,对此不再展开讨论。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如果对于房产归属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民法典1062条规定处理,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系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从公平的角度来讲,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这里的规定是“可以”,并不是“应当”,因为每个案件的实践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实践中可以由法院灵活处理。
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还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共同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从而确定是否要给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这里的表述,又是法院自由裁量的权限,实践中一般会控制在50%以下,具体多少,会因案而异,可能也会因人而异。法院之所以要考虑这些综合因素,理论上讲,主要还是考虑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双方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双方离婚时还可以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起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包含出资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分割。
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第二种情形与第一种情形分割规则基本上雷同,只是多出一点,会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为示完整,这里也分两种情形加以解读。
1、赠与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已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这样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处理。前一种情形遇到的事后补签情况,这里同样存在,不再赘述。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允许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是双方协议处理的话,允许双方自由约定,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双方协议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这里主要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符合公平原则。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较大,一般在分割时会向其子女倾斜,具体分割比例多少,也是由法院根据多种因素自由裁量,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这里明确提到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