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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三:夫妻一方对外赠与房产处理规则
发布日期:2025-01-22    作者:王景林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三:夫妻一方对外赠与房产处理规则
作者|王景林律师

原文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关于夫妻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从法律上讲,上述系强制性义务,男女双方应当自觉遵守。但遗憾的是,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实践中一般不易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个人越来越重视个性自由及自身幸福,实践中大量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现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用通俗一点的话来讲,就是“出轨”。
人的感情是个非常复杂的东西。古往今来,五洲四海,出轨现象一直存在,它无法禁绝,也不可能禁绝。很多人深陷出轨漩涡,不能自拔,不愿自拔。这些人不仅有贩夫走卒,富商巨贾,还有社会名流。不管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他们都能说出冠冕堂皇的理由。
既然这种现象长期存在,就有必要从法律上对此行为予以规制,以便社会趋以和谐稳定。
三、关于向婚外异性赠与房产处理规则
为了维系不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关系,一方可能会向婚外异性赠与房产,或者以低价处分房产给婚姻异性。实践中,以男性一方居多。
一方向婚姻关系以外异性赠与房产或低价转让房产,一般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夫妻另一方往往被蒙在鼓里,并不知情。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8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实践中,若夫妻一方事后发现另一方向婚外异性赠与房产,可以另一方及婚外异性为共同被告,或者以婚外异性为被告,夫妻另一方为第三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房产。
以前本解释未出来时,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违背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而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赠与行为认定无效后,依法应当返还房产。本司法解释出来后,这类案件处理的思路非常明确,不再有任何争议。这将会对社会中此类现象起到遏制作用,从而清化社会风气。
四、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实施前,夫妻双方只有在离婚时,一般才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实施后,这里发生了变化。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不同意为法定扶养人支付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这些情况下,允许一方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只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涉及离婚。实践中,像这种不离婚、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估计很少。
一方向婚外异性赠与房产或低价转让,属于《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中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应当允许另一方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免受更多侵害。
五、关于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若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该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财产。如果起诉至法院,另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婚外异性,侵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能通过确认赠与无效的方式追回财产,应当允许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从而平衡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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