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S某系某保险公司员工,因公司新入职同事没有学历证书,S某帮其联系制作贩卖假证人员,购买了某高校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某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等,后案发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阅卷,刘大鹏律师团队仔细研究案情,认为S某不构成犯罪,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建议对S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不予起诉意见书 》:
1、S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S某为他人购买伪造的学士学位、大学学历证书没有从中获利,依据《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被告人S某没有贩卖学位证书,其联系制作假学位证是为了给同事帮忙,没有从中获利,不宜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定罪处罚。
2、S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S某购买的中专毕业证上虽有某教育厅公章,但毕业证书本质是文凭而不是国家机关证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两本以上的构成犯罪,S某购买伪造中专毕业证一本,尚达不到追诉标准。
辩护意见提交后刘大鹏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进行了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认为S某与制假证者属于共同犯罪,S某向制作假证者提供学校、身份证、照片等信息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帮助犯。针对检察官的观点,刘大鹏律师再次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S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律师补充意见书》,刘大鹏律师认为S某为购买假高校文凭向制作假证者提供制作文凭所需要的照片、身份、高校、学历等信息,行为目的在于使所要购买的学位证、毕业证特定化,提供信息是作为购买行为的必需条件,不应认定为伪造印章罪的共犯。
最终承办检察官接受了刘大鹏律师的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为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决定对S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终止侦查,并对S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