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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孙桂花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3-14    作者:张贵民律师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74刑初1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 
      被告人梁军(别名梁君),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捕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案发前系辽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业处物业三公司内养职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辉,张贵民,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贵民现执业于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桂花,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案发前系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道消防社区退休人员(原消防社区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柏臻,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案发前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消防支队退休干部;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河看守所。 
      辩护人陈亚民,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国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沽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天津塘沽孚宝仓储有限公司工人(兼职经营好日子复印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以辽检辽分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犯诈骗罪,被告人邵国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彤、鲁鹏、陈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军及其辩护人李辉、张某10、被告人孙桂花及其辩护人王聪、被告人宋柏臻及其辩护人陈亚民、被告人邵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他人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亲自或通过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为其联系想办工作的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梁军参与诈骗1150万元,获赃款931万元,案发前退还584万元,尚有566万元未退还;被告人孙桂花参与诈骗560万元,获赃款161万元,案发前退还382万元,尚有178万元未退还;被告人宋柏臻参与诈骗122万元,获赃款14万元,案发前退还58万元,尚有64万元未退还。另查,2016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梁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好日子”复印社让被告人邵国华伪造辽河油田相关招工文件及公章。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指控事实,据此认定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国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宋柏臻构成自首,提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军对起诉指控罪名无异议,其辩解起诉指控其犯罪数额不准确,有部分钱款其没有收到,不应计算在其犯罪数额内。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梁军诈骗的犯罪数额不准确,中间人孙桂花、宋柏臻、高某2、东某等人额外多收取的办工作款、案发前已退还的钱款、重复指控的诈骗款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冻结的党星烁名下房产与本案无关;被告人梁军主观恶性不深,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桂花辩解其不构成诈骗罪,留取的好处费是梁军放在其处的,其转账给其女宋某2的钱款不是赃款。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桂花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其犯诈骗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宋柏臻对起诉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没有隐瞒梁军身份。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柏臻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构成诈骗罪。如果认定其犯有诈骗罪,其构成自首,系从犯,初犯,应对其定罪免罚。 
      被告人邵国华对起诉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梁军为获取非法利益,编造能通过关系为他人安排油田工作的谎言,2010年至2017年间,直接或伙同孙桂花、宋柏臻骗取58名被害人钱款1086万元。期间,为稳住被害人,被告人梁军采取谎称领导有事不能报到,伪造辽河油田相关招工文件、与辽河油田领导微信通话记录等方式欺骗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梁军单独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0年,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杨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杨某2之母杨某1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4年6月11日退还杨某112万元。 
      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梁军再次编造给其11万元能帮助杨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杨某15万元。 
      2、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王某9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王某9之父王某112万元;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梁军再次以办工作为由收取王某14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4年1月26日退还王某116万元。 
      3、2012年7月,被告人梁军通过孙某2编造能帮助杨某4凡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孙某2收取杨某4凡之母崔某1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5年7月退还崔某10万元。 
      4、2014年年初,被告人梁军通过被告人孙桂花编造能帮助李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李某3之父李树良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被告人孙桂花于2016年3月24日退还李某3之母潘某18万元。 
      5、2014年年初,被告人梁军通过被告人孙桂花编造能帮助李某4、田某(二人系亲属关系)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通过被告人孙桂花收取李某120万元。后经催要,案发前被告人梁军将二人办工作款20万元退还。 
      6、2014年,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温嫁遥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温嫁遥之父温某15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先后退还15万元。 
      7、2014年,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颜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颜某2之父颜某112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6年8月4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2017年7月20日各退还5万元、1万元、1万元、5万元。 
      8、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陈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陈某3之母周某417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周某1退还周某417万元。 
      9、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孙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孙某3之母冷某1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11月5日退还冷某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2010年我通过夏春和认识梁军,梁军称有关系能帮助孩子办油田工作,我就同意办了,并通过银行转账给梁军12万元。之后,梁军以各种借口拖延报到,一直未办成。2014年我以丈夫要做手术为名向梁军要钱,梁军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我12万元。2017年3月,梁军再次表示能帮助孩子办工作,需要11万元,让我先付5万元,剩下的办成后再给,并让我填写了一张招工表(带公章),但工作未办成,钱也未退。
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先后收取杨某1办事款12万、5万元的情况。 
      2、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实,2011年年底,我通过梁军的弟弟梁明涛及弟媳门小棉认识梁军,梁军称认识辽河油田领导,能办油田工作。我就找梁军给女儿王某9办工作,并通过银行转账给梁军12万元,2013年再次给梁军4万元。工作一直未办成,2014年我说不办工作了,梁军通过银行转账退回我16万元。 
      证人门小棉证言证实梁军给王某9办工作的情况,与被害人王某1陈述一致。 
      银行交易记录证实王某1给付梁军16万元,之后梁军退还16万元的情况。 
      3、被害人崔某陈述证实,2012年7月份的时候,我同事孙某2和我聊天时说,她有个朋友能给我孩子办油田工作。之后我同意办,给孙某2转了10万元,并将孩子相关资料复印件给她了,孙某2给我写了收条。工作一直未办成,2015年7月份左右,我跟她提出不办了,孙某2返还给我10万元现金。 
      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4年至2015年间,梁军说在北京认识一个人能办油田工作,我就联系了杨某4凡等四个孩子。每次都是我按梁军告诉我的钱数收钱,然后转账或现金给梁军,但一个都没办成。2015年年底,梁军先后把钱都退回来了。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收取孙某2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潘某陈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当时我家孩子李某3没工作,消防社区的主任孙桂花跟我说,有一个人认识局里领导能给孩子办油田的正式工作,需要18万元,当时我家考虑后就同意了。李树良拿18万现金存到了孙桂花的卡里,孙桂花给我家写了一张收条。但是工作一直也没办成,孙桂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我家孩子结婚需要钱,我就找孙桂花说不办了,这时孙桂花把给孩子办工作的梁军带到了我家,她们来的目的就是稳定我的情绪,说工作的事肯定能办成。2016年的7、8月份的时候,我就找孙桂花说真不办了,没两天孙桂花就把18万元就转到我建设银行卡上了。 
      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孙桂花收取李树良18万元,留取部分钱款后转账给梁军,以及事后退还给潘某18万元的情况。 
      5、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2014年初,孙桂花说能办油田工作,我就找孙桂花给我女儿李某4、外甥女田某办了工作,每个人给孙桂花10万元,一共20万元,孙桂花给我出了收条,但工作一直没办成,孙桂花把钱退回来了。 
      6、被害人温某陈述证实,2014年梁军称能找大领导给我女儿温嫁遥办工作,我同意办后在油田总医院附近给梁军15万元现金。之后工作一直没办成,梁军找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梁军退还我3万元现金,2017年我声称报警后,梁军先后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我12万元现金。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退还温某钱款情况。 
      7、被害人颜某1陈述证实,2014年梁军说她认识管人事的大领导,能帮助办油田工作,我想给我儿子办个工作,于是给梁军12万元现金。拖了一年工作没有办成,梁军还微信给我看过一个带公章的油田公司招工的文件,文件上面有油田公司的红色公章。后来梁军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退还我12万元。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退还颜某1钱款的情况。 
      8、被害人周某1陈述证实,2016年9月我通过熊某1认识梁军,梁军称能以特困户名义帮助人安排辽河油田正式工作。后来我就联系梁军给我姐姐周某4家孩子陈某3办工作,周某4通过银行转账给梁军17万元,但工作一直没办成。后来我们打听根本没有招工这件事,就要求梁军退钱,梁军于2017年3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我17万元。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收取周某417万元,后来退还给周某1的情况。 
      9、被害人冷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梁军称能以油田特困户名义帮助我女儿孙某3办到辽河油田工作。我同意办后于3月2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梁军10万元。2017年11月孙某3找到工作后,我要求梁军退钱,梁军将10万元退给了我。 
      10、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军的住处搜查、扣押孙桂花与梁军的对账材料10份。对账材料证实孙桂花记录联系的办工作人员名单、收取的钱数、给梁军的钱款以及与梁军对账的情况。 
      11、受立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生及被告人梁军被抓获的情况。 
      12、户籍证明信、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军自然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梁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共同实施诈骗事实 
      2014年1月,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他人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通过孙桂花、宋柏臻联系欲办工作人员、收取办事钱款。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一方面隐瞒被告人梁军的真实身份、之前工作尚未办成及被告人梁军提供的材料中公章有错别字的事实,一方面虚构自己办事能力,承诺工作肯定办成,直接或通过熊某1、喻某、贾某等人联系被害人找被告人梁军办工作。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收取被害人钱款,留取部分后交给被告人梁军。在被害人发现办工作有问题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配合被告人梁军继续对被害人实施欺骗和隐瞒真实情况,并向被害人否认从中留取钱款的情况。自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取30名被害人钱款585万元,梁军得款392万元,案发前三被告人共退还被害人356万元,尚有229万元未退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直接诈骗的事实 
      1、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编造能帮助为孙某4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孙某4之父孙某122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2、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梁军、宋柏臻编造能帮助赵某4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宋柏臻收取赵某4之父赵某113万元,被告人宋柏臻将其中的10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5年7月11日退还赵某113万元。 
      3、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梁军、宋柏臻编造能帮助张某11宝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宋柏臻收取张某11宝之母张某116万元,被告人宋柏臻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被告人宋柏臻退还张某11万元。 
      4、2014年7月6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帮助张某1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张某13之父张某221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6年3月15日退还张某221万元。 
      5、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为郭某1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郭某1之父郭某321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15日分别退还郭某310万元、11万元。 
      6、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为张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张某3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7、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为王某10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王某10之父王某2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案发前先后分两次各退还王某210万元、8万元。 
      8、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为马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马某2之父马某120万元。后经催要,先后以各种形式退赔马某122万元。 
      9、2015年7月,被告人梁军、宋柏臻编造能帮助张某14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宋柏臻收取张某14之父张某422万元,被告人宋柏臻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被告人宋柏臻于2017年12月6日退还张某47万元。 
      10、2015年9月,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编造能帮助赵某5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赵某5之母宋某125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6年4月10日、2016年4月24日先后退还宋某115万元、10万元。 
      2016年8月7日,被告人孙桂花再次称被告人梁军能帮助赵某5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宋某15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孙桂花退还宋某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实,2014年,我经张某9介绍找宋柏臻给孩子孙某4办油田工作。2014年1月27日,我和我爱人一起到宋柏臻在消防队的办公室,当时宋柏臻和他爱人孙桂花都在场,宋柏臻说他俩认识人能办油田正式工作,需要22万元。我们当时就同意办了,宋柏臻拿出一张新入厂员工履历表让我填写,然后给我打了一张22万元的条。第二天我把22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孙桂花的账户,孙桂花两口子当时非常肯定能办成,交完钱后我带孙某4去宋柏臻办公室填了一个表。但是工作一直没办成,孙桂花、宋柏臻以各种理由推脱,但一直都说工作能办成,说这事没问题,从来没说过办不成,也没说过介绍很多人找梁军办工作。这期间孙桂花还把办事的梁军给我介绍认识,梁军给我看的报到文件上我女儿的名字都是错的,但梁军说是工作失误。后来说报到也一直没让报到,直到2017年11月梁军和孙桂花还一直都说工作能办成,但一直也没办成。 
      通话录音光盘证实了孙某1找宋柏臻、孙桂花办油田工作并催要钱款的过程。
欠条、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孙某1转账给孙桂花22万元的情况。 
      2、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实,2014年春天,我儿子赵某4没有工作,听说宋柏臻能办油田正式工作,我就打电话联系了宋柏臻,他提出需要13万元给赵某4办油田的正式工作。我与宋柏臻见面后,他给我写了一张13万元欠条,并给了我他的银行卡号,之后我就向他的卡里汇了13万元,宋柏臻说事情办不成给我退钱。但工作一直没办成,他总是说快办成了。后来我说我不办了,他说他也是找别人办的,大约半个月后,他给我退还了13万元。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赵某1给宋柏臻转账13万元以及宋柏臻还款的情况。 
      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4年6月,我女儿张某11宝没有工作,我家亲属张某9说宋柏臻能办油田工作,后来我跟宋柏臻联系,他说办工作这件事非常可靠,肯定能办成,需要16万元。6月10日,我用我爱人张某16的银行卡给宋柏臻转账16万元。钱交完之后,一直没上班,还有两次告诉我们去报到,但没报到成。后来宋柏臻告诉我他是找梁军办的工作,我就给梁军打电话,梁军找各种理由推脱。梁军给我看了一个文件,文件上有公章,但把张某11宝的名字弄错了,梁军说下回改回来。我和梁军最后一次见面是在速八酒店,她说半个月就能上班,还给我看了她和一个领导的微信聊天的记录。我让她给我退钱,她说她没收这么多钱。在这过程中宋柏臻给我退过1万元现金,又就给我写了张15万的欠条,其他钱一直没有退给我。 
      接受证据清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1向宋柏臻转账钱款的情况。 
      接受证据清单、伪造的辽河油田公司文件、承诺书照片证实被告人梁军出示虚假报道文件以及承诺还款的情况。 
      4、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4年7月2日,我通过朋友认识孙桂花,他说可以给我儿子张某13办工作,需要21万元。我同意办以后,她让我填写了一张表格,我给她转账21万元,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孙桂花说了一些油田单位的名称,让我选一个,我选了油气公司,她说没问题,很快就能办成。等了半年左右,张某13说不愿意回盘锦工作,我就不办了,让孙桂花把钱退给我,2016年3月15日,她给我转账21万元。
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张某2给孙桂花转账21万元以及孙桂花返还21万元的情况。 
      5、被害人郭某1陈述证实,2014年9月,我听说孙桂花能给别人办油田工作,我就找到孙桂花,她说可以给我家办成油田正式工作,需要21万元,她女儿在北京工作都不办了,现在正在办呢。后来我给孙桂花21万元现金和相关资料,她给我写了一张收条,让我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并选了油气公司。但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就让孙桂花退钱,孙桂花开始一直说她认识北京总部那边的人,给我们安排工作是走的油田特困户的指标。因为工作一直没办成,在我催问的情况下,她才跟我说办这个事的人叫梁军。后来梁军给我打电话,说很快就要办成了,让我等一等。直到2016年8月工作也没办成,经我一直催要,孙桂花分两次把钱还给我了。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桂花返还给郭某1家钱款情况。 
      6、被害人张某3陈述证实,2014年9月,我父母找孙桂花给我办油田工作,孙桂花说能办干部岗工作,以特困的名义办,需要18万元和相关资料。后来我父母给了孙桂花18万元现金,孙桂花给我们家打了一个欠条。孙桂花当时就非常肯定的说能办成,还说她看见过辽河油田定向给特困户的招工文件和相关手续,这事特别保准,十一之后就能办成。后来工作一直没办成,孙桂花以“油田政策改了,现在得石油部签字才行”、“领导下来检查”等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孙桂花说她找梁军给我办的工作,我又联系梁军,梁军给我看了一个报到通知单,标明我分到兴隆台采油厂,落款有公章,她说报到证上面缺一个大领导签字,所以不能报到,但马上就能办成了。梁军后来告诉我孙桂花给她15万元。2017年孙桂花不知道为什么和梁军发生矛盾了,之前她一直说肯定能办成,还说梁军帮她办成过不少事。要是知道孙桂花给这么多人办工作,我家肯定不能办。 
      欠条证实孙桂花收到张某3办工作款18万元的情况。 
      7、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4年年底,孙桂花说能找人办油田的正式工作,需要18万元,能给孩子办到油田油气公司干部岗位工作。我们家商量后,决定给孩子办,给了孙桂花18万元,孙桂花给我打了一张欠条,说2015年过完年就能上班。但是过完年又等了几个月工作也没办成,我就找孙桂花退钱。孙桂花把她找的办工作的人领来了,那个人说马上就能办成,商定先退我10万元。2015年年底工作还是没办成,我找孙桂花把其余钱要回来了。 
      8、被害人马某1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底,我听说孙桂花能办辽河油田工作,我就找到她,当时我们两口子和孩子一起去的她家,孙桂花当时说局里有人给办,春节后就能上班,和应届大学生一起分配,我就同意办了并把相关资料给了她。第二天我向她的银行卡汇了20万元,交完钱后,孙桂花让我们填了一个新入职履历表,当时定的单位是兴隆台采油厂,孙桂花给我写了一张欠条。但一直没办成,拖了两年多,每次孙桂花都说马上成了。后来我和孙桂花说办不成就退钱吧,2017年1月孙桂花退了我5万元。后来孙桂花给我看了一个招工文件,上面有公章,有我女儿马某2的名字,但工作一直没落实,她总以“集团公司下来检查”、“辽河换届”、等各种理由推脱。2017年10月,我找孙桂花退钱,孙桂花把她找的办工作的人带来了,我才知道办事的人是梁军,梁军说是找油田领导办的,后来她还说过她的大哥马上当辽河油田当一把手了。梁军就是个测井公司职工,我知道她是没有这个实力办油田工作的,我就更加坚定不办工作了。我又找孙桂花退钱,她老公宋柏臻给我重新写一张欠条,是欠款17万元,本金15万,利息2万,但后来也没给我退钱。2017年10月31日,我们家去法院起诉孙桂花两口子,孙桂花又退给我5万元。2018年1月24日,我们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孙桂花2月份把剩余的12万元还给我们家了。我们是比较信任孙桂花,要是知道她找梁军办工作,我们肯定不能办。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马某1向孙桂花转款20万元的情况。 
      9、被害人张某4陈述证实,2015年8月,我经张某9介绍找到宋柏臻给女儿张某14办油田正式的工作,宋柏臻说需要21万元,当年的10月份就能上班,当时我就同意了。当天我和张某14给宋柏臻转款21万元,宋柏臻给我们写了一张欠条。第二天,宋柏臻让张某14去填表,并且需要再加1万元,张某14就拿着1万元和相关证件在张某9办公室给宋柏臻送去了,宋柏臻又重新写了一张欠条。之后工作的事就一直拖着没办成,2016年的时候,我找宋柏臻要钱,宋柏臻说他是找梁军给我们办的工作,之后梁军出面联系我们家了,每次都说快办成了。梁军给我看过一个辽河油田人事处的文件,上面有张某14的名字,上面有油田人事处的公章。后来梁军告诉我她只收了宋柏臻15万元,我每次都是找宋柏臻要钱,然后梁军出面跟我们谈,一直拖着我们。2017年年底我又找宋柏臻要钱,宋柏臻退给我7万元钱,其余的15万元一直未还。 
      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宋柏臻尚欠张某1415万元未退还。 
      10、被害人宋某1陈述证实,2015年,我通过孙桂花找人给我儿子赵某5办工作,给孙桂花25万元,后来工作没有办成,钱退回来了。2016年孙桂花说能办,又先要走5万元,办成之后再交剩下的钱。同时证实2015年9月,我们一家三口到盘锦填表时,发现表上的公章中有错字,宋柏臻打个电话说是工作人员的失误。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宋某1先后给付孙桂花30万元的情况。 
      11、证人张某9证言证实,我介绍孙某1、张某1、张某4找宋柏臻给孩子办工作,但后来他们具体怎么谈的我不清楚,我听说孙某1给宋柏臻俩口子20多万元,张某1给宋柏臻16万、张某4给宋柏臻22万元,但这些人工作一直没办成,只有张某4的退回去7万元。 
      1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收取被害人钱款、扣留钱款后向被告人梁军转账以及梁军退还孙桂花钱款的情况。同时证实孙桂花收取马某120万元钱款连同卡内5万元转账给其女儿宋某2的事实情况。 
      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军的住处搜查到孙桂花与梁军的对账材料10份。对账材料证实孙桂花记录联系的办工作人员名单、交给梁军的钱数以及与梁军对账的情况。 
      14、(辽河)公(司)鉴(电子物证)字【2018】9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梁军的手机进行扣押,提取该手机内聊天软件记录、短信记录情况。其中获取的梁军与孙桂花、宋柏臻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实了梁军通过宋柏臻和孙桂花联系被害人办工作,孙桂花、宋柏臻收取钱款并且留取了部分好处费,以及在办工作期间孙桂花、宋柏臻向梁军催要钱款的情况。 
      1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生及孙桂花、宋柏臻到案的情况。 
      16、户籍证明信、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自然身份情况。 
      被告人梁军、宋柏臻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孙桂花除辩解给马某1家孩子办工作时交给梁军15万元,对于其他事实供认不讳。 
      (二)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陈某4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陈某4之母张某521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6月25日退还陈某4之父陈某52万元。 
      2、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贾某编造能帮助韩某鹏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韩某鹏之母张某617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6年先后退还17万元。 
      3、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乌某其其格编造能帮助王某1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王某12之父王某325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20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2万元交给乌某其其格。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将办工作款23万元退还乌某其其格处。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梁军编造能帮助王某1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王某12存放于乌某其其格处的23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先后通过乌某其其格共退还王某312万元。 
      案发后,乌某其其格将被告人孙桂花交给其的2万元上缴渤海公安分局,渤海公安分局将该2万元退还王某3。 
      4、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贾某编造能帮助章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章某3之父章某115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7年1月25日退还章某15万元。 
      5、2014年9月,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纪某编造能帮助王某1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王某13之父王某421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5年12月9日退还王某421万元。
2016年,被告人梁军再次通过熊某1、纪某编造能帮助王某1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王某41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1月25日退还王某410万元。 
      6、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贾某编造能帮助尹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尹某2之父尹某115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7年1月25日退还尹某15万元。 
      7、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高某2、东某编造能帮助李某5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东某收取李某5之母邢某35万元,东某将35万元交给高某2,高某2将其中的21万元交给被告人孙桂花,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东某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7月31日分别退还邢某办工作款20万元、15万元。 
      8、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刘某4坤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刘某4坤之母胡某1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9、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贾某编造能帮助李某6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李某6之母高某116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7年1月25日退还高某15万元。 
      10、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高某2、东某编造能帮助赵某6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高某2先后收取赵某6之母陈某135万元,高某2将其中的22万元交给被告人孙桂花,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被告人孙桂花退还22万元,高某2退还10万元。 
      案发后,高某2将留取的3万元上缴渤海公安分局,渤海公安分局将该3万元退还陈某1。 
      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梁军再次通过东某编造能帮助赵某6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收取陈某112万元。 
      11、2015年10月,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姜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姜某之母张某7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退还张某718万元。 
      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梁军再次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姜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张某7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张某5陈述证实,2014年5月熊某1主动找我说18万元能给我女儿陈某4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第二天熊某1带我一起去了孙桂花家,孙桂花说办工作的人挺有能力,肯定能办成辽河油田工作,可以办到物业公司上班。孙桂花看了我女儿资料后打了个电话说21万可以办油田干部岗,同时让我尽快交钱,并承诺在2014年8月上班。第二天上午,我到银行往孙桂花卡里存了21万元,孙桂花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后来孙桂花告诉我是找梁军办的,我也和梁军见了面,孙桂花一直说能办。2016年8、9月我说不办了,孙桂花还跟我说就算是没有招工指标梁军也能给我办成工作,梁军也说肯定能办成,还说她大哥马上当局长了。后来梁军还先后给我们看过一张油田特困户子女的名单和一个报到文件,我们觉得文件是假的,就决定不办了。孙桂花还说梁军之前帮他们办成过事,我们也就相信了。之后我们一直向梁军要钱,2017年1月梁军还给我2万元,12月份还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当时梁军说他只收了15万元。我们拿到承诺书后找孙桂花核实她多收6万元的事,她承认了,还说办不成给我退钱,后来她就不承认留钱的事了。案发后,我才知道孙桂花介绍这么多人办工作,要是早知道这种情况,我家肯定不能办。 
      欠条、银行凭证证实孙桂花收取张某521万元以及梁军返还给张某52万元的事实的情况。 
      欠条、承诺书证实梁军重新给张某5出具借条并承诺办不成双倍退还的情况。 
      2、被害人张某6陈述证实,2014年5月或6月间我通过贾某找孙桂花给我儿子韩某鹏办工作,给了孙桂花17万元,并填写了表格。等了一年多也没办成,到了2016年我儿子韩某鹏要结婚用钱,我就想把钱要回来,后来是贾某的妻子荆某分两次给我银行卡转了17万元。孙桂花说找梁军办的工作,我见过一次梁军,梁军当时说工作肯定没问题,要是不愿意办了,就立刻给我退钱。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张某617万元后存入银行卡内以及退还张某6钱款的情况。 
      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4年9月,乌某其其格说她和她干爹熊某1能找人给王某12办油田正式工作,需要25万元,2014年9月18日,我们在孙桂花家将25万元和相关资料交给了孙桂花,乌某其其格给我写了一张欠条,孙桂花说2个月后能上班。2016年5月,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就不办了,向乌某其其格要钱。2016年11月26日,乌某其其格先退给我10万元,说等事情办成了我们再把钱给她。2017年1月23日,乌某其其格又让我们打过去10万元,结果事情还是没办成,我们就让她退钱。2017年6、7月,乌某其其格先后退给我1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们见过梁军,梁军承诺给利息当补偿,但梁军说乌某其其格和熊某1多收了2万元。案发后,乌某其其格通过公安机关将2万元返还给我们,现在还有11万元未还。 
      收条证实乌某其其格收到王某3办事款25万元。 
      承诺书证实梁军承诺给利息当补偿的情况。 
      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乌某其其格上缴到公安机关2万元,公安机关返还给王某3的情况。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梁军返还给乌某其其格钱款的情况。 
      被害人章某1陈述证实,我通过贾某找孙桂花给女儿章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当时给孙桂花15万元现金和相关资料,孙桂花说办工作这事属实能办成,能给我女儿以市场化招工名义进入油田工作,单位是特油公司,一年之内肯定能上班。直到2015年还没有消息,2017年1月25日,贾某给我要回来5万元,其余10万元至今未还。 
      欠条证实孙桂花收到章某115万元的情况。 
      5、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5年7月,我侄女纪某通过熊某1找孙桂花给我儿子王某13办辽河油田工作,我们在消防社区办公室给孙桂花20万元现金和相关资料,孙桂花说一个月上班。过了一个多月工作的事也没办成,纪某就去找办事的人把钱全都要回来了。2016年纪某说工作的事又有信了,这次是直接找的办工作的人梁军,我们想先交10万元,如果办成再把剩下钱交了。梁军给我们看了油田的招工文件,后边有名单,名单干部岗位内有我家孩子,当时我们真以为办成了就把10万元给梁军了。可是过了一个多月还没办成,纪某就找她们把10万元钱要回来了。证人纪某证实内容与被害人王某4陈述一致。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桂花收取王某421万,梁军收取王某410万元的情况。 
      6、被害人尹某1陈述证实,2014年经贾某说能找人给我女儿尹某2办辽河油田工作,交给贾某15万元,后来工作没办成,2017年贾某给我退了5万元,还有11万元未退还。 
      7、被害人邢某陈述证实,2015年,我通过东某找一个姓高的给我女儿李某5办兴隆台采油厂工作,我在东某家超市给他用手机转了30万元,然后姓高的带我们去了消防支队院里的一个办公室,当时一男一女在,那个女的告诉我们填表后很快就能上班。过几天我们又给东某5万元,但工作一直没办成。2017年,东某先后给我们退了35万元。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邢某、东某、高某2、孙桂花、梁军收取邢某钱款银行转账情况。 
      8、被害人胡某1陈述证实,2015年6月,我通过熊某1介绍找孙桂花办工作,给孙桂花18万元现金和相关资料,孙桂花称办事人以前和她一起共事过,办成过不少事,2015年10月份能上班。但工作一直没办成,熊某1、孙桂花就说工作正在办,别着急,肯定能办成。2016年3月,熊某1把梁军找出来跟我见了面,说梁军是具体帮我办工作的人,梁军当面保证工作肯定能办成。在2017年之前,我跟孙桂花之间没怎么联系,在2017年之后,我找孙桂花要钱,孙桂花说钱都在梁军那,得管梁军要钱,实在不行她陪我一起要。梁军就说她有个大哥姓任,是油田领导,等油田张局长退下来,她大哥就能上,还说认识中石油总公司的一个张部长,有这些关系,办工作没问题。2017年10月的一天,我和熊某1和梁军一起吃饭,梁军拨通一个电话让熊某1听,挂断电话后熊某1说那个人说会尽快把名额分下去。 
      欠条证明孙桂花收取胡某1办事款18万元的情况。 
      9、被害人高某1陈述证实,2015年7月,我通过贾某找油田消防社区的孙桂花花了16万元办油田工作,后来没办成,给我退5万元,还剩11万元没给我。当时孩子办的是兴隆台地区油田主体单位的工人岗位工作,孙桂花说她找的办工作的人是北京的,挺厉害的,2、3个月就能办成上班。几个月之后工作也没办成,我就问过贾某,贾某也说了一些理由,我就没再深追。2016年的9月15日,贾某给我返回来5万元,是贾某主动退给我的。我是2017年下半年才听说孙桂花办不了工作,才想着找她要钱。 
      欠条证实孙桂花收取高某1办事款16万元。 
      收条证实贾某收到孙桂花退还的高某1办工作部分款项。 
      10、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实,2015年7月28日,东某给我老公赵某7打电话说有人能办油田工作,东某让高某2带我到了油田消防支队院里的社区办公室,在路上高某2说花35万元能办干部编制的工作。到消防社区的办公室,我们见到了孙桂花,她让我们填了几张表。孙桂花带着我和我孩子去测井公司院里的一个复印社把填好的表.用传真发给了梁军。29日,高某2和东某打电话说让我赶紧把钱交上,我们先后给高某2转了35万元。因为工作一直没办成,2016年5月,我们说不办了要退钱,孙桂花说我的钱她自己留了4万。我们又打电话找梁军,梁军说她只收了15万。我先后从孙桂花、梁军、高某2那要回32万元。2016年8月3日,东某直接联系上了梁军,说直接找梁军办工作花15万就行,当天我只凑了12万,梁军也同意了,我就给梁军转了12万元。但是梁军一直拖到2017年6月底也没给我办成,我就不想办了去找梁军要钱,但至今工作也没办成,钱也没给。 
      借条证实高某2收到赵某735万元以及梁军单独收取陈某112万元的事实。 
      银行明细证实高某2、陈某1、孙桂花、梁军之间收取赵某7钱款的往来情况。 
      辽河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高某2在公安机关上缴办工作款3万元,公安机关返还给陈某1的情况。 
      11、被害人张某7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我找到熊某1希望他帮我女儿办工作,当时熊某1带我到辽河油田××支队院内××社区办公室,见到了社区主任孙桂花,她当时答应给我女儿办工作,需要费用18万元,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在孙桂花办公室我将18万元现金给了孙桂花,她给我打了欠条。这事办了一年多,到了2016年也没有办成,我就找孙桂花说工作不办了,她把钱还给了我,我把欠条还给了孙桂花。又过了几天,熊某1又找我,问我女儿工作的事还办不办了,我当时告诉他还想办,他就把梁军介绍给我,并说梁军是辽河油田公司人事处的,专门负责招工的。熊某1把梁军带到我家里,我因为相信熊某1,他说和梁军是多少年的朋友了,所以我也相信了梁军,当时梁军答应并保证能把我女儿的工作办成,而且把孩子办到辽河油田金马公司工作。当时她还说在辽河油田公司很有关系,认识很多领导,她当时也提出办工作这事需要18万元,这是工人岗,干部岗要求本科生,需要22万元。过了几天我把18万元现金给了梁军,当时熊某1也在,但到现在工作也没办成,钱也未退还。 
      12、证人熊某1证言证实,2014年我是通过张金凤认识的孙桂花,孙桂花说她认识一个人,丈夫是国资委的,挺厉害,帮她办成过事,这个人哥哥在局机关上班,是个领导,能给别人办油田招工、安排在油田就业,我就相信孙桂花了,之后孙桂花告诉我办事的人是梁军。我就通过她找过梁军给孩子办工作,她告诉我具体岗位需要的钱数。之后,经我介绍了七八个人找孙桂花办工作,高某2和贾某也通过我找孙桂花办过工作。但工作没办成,我和家长找过梁军很多次,梁军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梁军当时说她认识辽河油田的领导,而且她还给我们看过油田的红头文件和报到通知书,上面都有公章的。2017年10月有一天,我和胡某1约梁军出来吃饭谈办工作的事。期间,梁军说她大哥在北京开“十九”大呢,然后就把电话拔拨通让我听了电话。我问最近能不能分配工作,对方说等开完会回去就分。话还没说完,梁军就把电话抢走了。 
      13、证人乌某其其格证言证实,2014年9月,熊某1说能给人办辽河油田工作,我联系了王某12,熊某1说需要25万元。2014年9月王某12和他父母来到盘锦,熊某1带着我和王某12去了消防小区孙桂花家里。王某12父母将25万元交给我,我给他们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孙桂花让我去她家里,给了我2万元,说钱先放我这,等用时再给她,我理解应该是她给我的好处费。后来工作一直没有消息,孙桂花一直往后拖,孙桂花把梁军的电话给了我,我给梁军打过几次电话,她总以种种理由往后拖。2015年底,王某12家里说工作不办了,让梁军退钱,梁军通过银行给我退了23万元,她跟我说钱先退给我,等工作办成了钱再给她。在2016年4、5月份的时候梁军给我打电话说工作马上就要下来了,让我把钱给她转过去。我就用银行卡给她转账了23万元。结果工作还是没办成,又拖了一段时间王某12父亲跟我说工作不办了,让我找梁军退钱。我找梁军很多次,给她打过电话,也和她见过面谈,她先后给我退了1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和梁军见过几次,梁军给我看过办工作的手续和一份红头文件,上面有王某12的名字,她说这是报到证,还缺点手续没办完呢,等办完了就能去上班了,我们就都放心了,觉得这事肯定没问题,结果过了好长时间还是没消息。 
      14、证人东某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高某2说他认识一个人能办辽河油田工作,需要35万元。我就联系到赵某7和邢某,赵某7的钱直接给的高某2,邢某的钱是转到我的农行卡,我给高某235万元。到了春节工作还没办成,我就找高某2要钱说不办了,高某2把办工作的人梁军的电话告诉我了,我就给梁军打电话,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我和梁军谈了几次,梁军告诉我现在办工作一个需要20多万,我就帮陈某2和王某8联系梁军办工作。2016年11月,邢某家说工作不办了,要梁军退钱,梁军说只有15万在她手。这时陈某2和王某8办工作的钱还有一部分在我手里,我就把35万元还给邢某了。梁军给我看过,带公章的文件,我和陈某2、赵某7、王某8一起见的梁军把钱的问题说清楚,梁军还当场重新打的条。 
      15、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2015年,熊某1对我说有门路能为油田子女安排工作,办一个大概要30万元。过了两天,我就把这件事告诉东某了,东某说有人想办。东某联系的李某5家,我是通过老熊联系的孙桂花,孙桂花要21万元,东某在他家超市给我35万元,我给孙桂花21万元,我们一起到孙桂花的办公室。后来东某还联系一个叫赵某6的孩子办的工作,我也是通过老熊联系的孙桂花。姓赵的一家给我转了35万元,我给孙桂花22万元。孙桂花让他填了一张表。后来工作一直未办成,东某帮我垫钱还给李某5家35万元,孙桂花通过我退给赵某6家22万元,我退了10万元,案发后我又上缴渤海公安局3万元。 
      16、证人贾某证言证实,熊某1找我说他朋友手里有名额,能办油田的正式工作,让我帮着联系身边有没有油田子女想办的,后来我帮着联系了张某6、章某1、尹某1、高某1,孙桂花说两个月就能上班。这些人都在孙桂花那填一个表,钱都交给孙桂花了。但工作一直未办成,我找熊某1和孙桂花要钱时见过梁军。后来孙桂花又通过我妻子的银行卡退给这些家长部分钱款。收条证实贾某收到孙桂花退办事款15万元。
证人荆某(贾某之妻)证言证实内容与贾某证实内容一致。 
      17、(辽河)公(司)鉴(电子物证)字【2018】20号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对抓捕梁军时扣押的梁军的U盘进行检验,提取梁军的微信记录,证实梁军伪造与领导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让他人假冒油田领导与被害人通话的情况。 
      18、被告人孙桂花、梁军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桂花收取被害人钱款、收取钱款后向被告人梁军转账以及梁军退还孙桂花钱款的情况,同时证实孙桂花通过荆某返还部分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1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军的住处搜查到孙桂花与梁军的对账材料10份。对账材料证实孙桂花记录联系的办工作人员名单、交给梁军的钱数以及与梁军对账的情况。 
      被告人梁军除辩解未收到胡某1、高某1办事款项外,对其他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孙桂花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三)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通过喻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钟某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钟某20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2、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周某2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周某2之父周某320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3、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晋雨曚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晋雨曚之母朱某220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5年10月16日退还朱某220万元。 
      4、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黄某2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黄某2之父黄某124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6年8月3日退还黄某2之母章某212万元。 
      5、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张某17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张某17之母史某17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孙桂花再次收取史某1万元。后经催要,于2016年5月、8月分别退还史某5万元、13万元。 
      6、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刘某1办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刘某1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2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 
      7、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编造能帮助熊某3艳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熊某3艳婆婆喻某17万元。后因喻某家中有事,于2016年3、4月先后退还喻某1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钟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喻某跟我婆婆说认识一个人,能办油田正式工作,需要20万元,我家同意办了。喻某带着我和我爱人、婆婆到消防社区孙桂花办公室,孙桂花说的非常肯定,肯定能办成,说她局里有认识人,要是办不成也肯定能把钱要回来,还把我的毕业证等资料复印了,孙桂花说这些资料都传给局里的那个领导了,当时还让我们填了一个《新入职履历表》。第二天我们把钱转给了孙桂花,孙桂花给我们写了一张欠条,喻某也签了字。孙桂花开始说和应届毕业生一起招工,后来说以特困的名义招工,但具体找的谁她没说。工作一直没办成,孙桂花和喻某一直说能办成,但总找各种理由拖脱,有几回说指定时间报到,快到时间了就说有各种理由报到不成。在这过程中,我们通过孙桂花联系上梁军,梁军说有一个大哥在辽河局工作,工作肯定能办成,如果办不成除了退钱还给我们补偿,从梁军那我们知道孙桂花只给她15万元。梁军还给我们看过一个文件,上面有公章。我们也问过孙桂花,孙桂花开始也承认收了5万元,但后来孙桂花对象说“这20万是你们自愿拿出来的,你管不着我在里面赚多少钱”。后来案发我才知道她介绍这么多人找梁军办工作,我要知道有这么多人,肯定不能办。 
      欠条、存款凭条证实孙桂花收钟某办事款20万元。 
      2、被害人周某2陈述证实,2015年1月17日,喻某主动对我父亲说有一个朋友能办油田工作,需要20万元。第二天,我和我母亲还有喻某一起去消防社区的办公室见到孙桂花。孙桂花说这次一共有三个名额,具体怎么办的她没有说,她非常肯定地告诉我们春节后能上班。我们把相关资料给了孙桂花,后来给孙桂花汇了20万元。孙桂花写了一张欠条,喻某也在上面签了字。春节后,孙桂花让我们去填了一张《入职员工履历表》,告诉我们分到兴隆台采油厂了,但之后以各种理由没让报到。后来我们对这个事有怀疑,孙桂花让梁军和我们联系,梁军说这事能办成,还让我们写了一个特困家庭的申请。后来孙桂花带我们和梁军见过面,梁军给我们看了一个招工文件,上面有公章,还承诺过办不成多退我们5万元。我们还听梁军说孙桂花只给他15万元,孙桂花说先把5万元退给我们,但一直也没退。
欠条、银行交明细证实孙桂花收到周某2办事款20万元。 
      3、被害人朱某1陈述证实,2015年1月,我通过喻某介绍认识孙桂花,孙桂花找梁军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我们给孙桂花20万元和相关资料办干部岗工作,后来工作没办成,钱退回来了。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朱某1转账给孙桂花20万元以及孙桂花退还20万元的情况。 
      4、被害人章某2陈述证实,2015年1月,喻某说认识孙桂花能办油田工作,需要24万元。于是喻某就带我和我爱人黄某1、儿子黄博文到消防社区办公室。孙桂花说她一个妹妹的哥哥是局长,已经办了几个了,这事非常稳当,钱交完后肯定能上班。之后我用黄某1的建行卡给孙桂花转账24万元,还把黄某2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给孙桂花了,孙桂花和他爱人宋柏臻给我们打了收条,喻某也在上面签了字。钱交了之后,我一直没能报到上班,孙桂花一直都说能办成。直到2018年孙桂花还说这件事已经定下来了,一直没分下来,这时我才知道她介绍不少人找梁军办工作。后来我感觉事不稳当,找他们要钱,孙桂花给我退了12万元,剩下的12万元一直没给我。在这过程中,梁军给我看过一个带公章的文件,后面有一个名单,名单上有黄某2的名字,后来梁军还告诉我她只收了15万元。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章某2证言一致。 
      欠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宋柏臻、孙桂花收到黄某1办事款24万元。 
      5、被害人史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我通过喻某介绍通过孙桂花找梁军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先后将18万元及相关资料给了孙桂花,但工作一直未办成,钱后来退回来了。 
      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桂花收取史某18万元的情况。 
      6、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实,2015年5月,喻某找我父母说找人能办油田正式工作,需要18万元。后来喻某带着我和我妈到消防社区办公室找孙桂花,孙桂花当时非常肯定的告诉我肯定能办成。我先后给孙桂花18万元,孙桂花让我填了一张《入职履历表》,打了一张收条。之后工作一直没有消息,孙桂花说是找梁军办的,2016年4月,梁军和喻某约我和我妹妹刘某3见的面,梁军给我看了一个文件,上面有几十个人名单,有公章。后来梁军还给我看过一份报到证,但说不能报到,马上就办成了,但后来一直没让报到。2017年春节前后,我说不办了,孙桂花从来没说介绍很多人办工作,要是知道给这么多人办,我们不能办。
欠条、转账、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孙桂花收取刘某1办事款18万元。
短信记录证实刘某1找梁军办工作以及要求退赔钱款情况。 
      7、被害人喻某陈述证实,2014年底,我认识了孙桂花,她主动找我说她有个朋友的哥哥是辽河油田的领导,能办辽河油田的工作,她女儿也正办辽河油田工作呢,肯定能办成,过完年就能上班,还给我看了《入职履历表》这些文件,她告诉我如果有朋友想办工作可以找她。后来我就介绍给钟某、周某2、晋雪蒙、黄某2、张某1刘某1、还有我儿媳妇熊某3艳通过孙桂花办工作。每次孙桂花告诉我需要的钱数,这些孩子家长再拿钱找孙桂花,转账给孙桂花钱款。在这过程中,我经孙桂花介绍认识了梁军,梁军也说过他大哥能办油田工作,还给我们看过招工文件,但到最后一个人也没办成。 
      8、被告人孙桂花、梁军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被害人钱款、收取钱款后向被告人梁军转账以及梁军退还孙桂花钱款的情况。孙桂花、宋某2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孙桂花与宋某2及亲家李辉之间钱款来往情况。证实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被害人钱款,留取部分后转移到宋某2银行卡内20万元以及宋某2先后返还给孙桂花钱款的情况。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军的住处搜查到孙桂花与梁军的对账材料10份。对账材料证实孙桂花记录联系的办工作人员名单、交给梁军钱数以及与梁军对账的情况。 
      10、被告人梁军除辩解未收到刘某1、喻某办工作款项外,对其他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对于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四)被告人梁军、被告人孙桂花通过贾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1、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贾某编造能帮助赵梓伊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赵梓伊之父赵某220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于2015年4月2日退还赵某220万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通过贾某编造能帮助薛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薛某家18万元,被告人孙桂花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后经催要,先后退还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2陈述证实,2015年1月,我通过贾某找孙桂花给我女儿赵梓伊办工作,当时说需要20万元。孙桂花说走油田招工的程序,如果考试的话本人去,但是不用答题,她说这是最后几个名额,以后想办也办不了了。之后我拿着20万元现金和赵梓伊的资料到孙桂花家,她拿出一张表格让赵梓伊填写,并给我写了一张收条。后来过了三个月,工作一直没办成,我就找贾某说我不想办了,他就帮我联系孙桂花,孙桂花把20万元退给我了。 
      2、被害人王某5陈述证实,2015年9月,我和荆某说孩子薛某没工作,荆某问了她老公贾某,贾某说认识人能办油田工作,我们就同意办了。贾某带着我大儿子薛华飞和儿媳去了孙桂花办公室将18万元给了孙桂花,并帮薛某填了招工的表,孙桂花给我家写了一张欠条。2016年春节后,薛某考上银行的工作了,我就找荆某说不办了。荆某先后两次把18万退给我了。 
      3、证人贾某证实帮助赵某2、王某5联系找孙桂花办工作的情况,与被害人赵某2、王某5陈述一致。 
      4、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孙桂花收取被害人赵某2、王某5钱款、转交给梁军以及退还被害人钱款的情况。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梁军的住处搜查到孙桂花与梁军的对账材料10份。对账材料证实孙桂花记录联系的办工作人员名单、交给梁军钱款以及与梁军对账的情况。 
      6、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关于孙桂花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资金情况表,经质证,上述证据来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孙桂花未留取钱款的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孙桂花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党星烁书写的欠条,经质证,党星烁与孙桂花、宋柏臻本无债权债务关系,是孙桂花找梁军要钱未果的情况下,让党星烁书写的欠条,该欠条内容无法证实辩护人所提孙桂花主观不明知的证明目的,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孙桂花辩护人出示的被害人谅解书,其与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梁军的辩护人出示的在卷的银行交易记录,只能证明梁军取过住房公积金,亦不能证实梁军没有用赃款为其子党星烁购房支付了首付款的目的,故辩护人的举示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喻某、东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2015年7月始,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喻某、东某编造能为他人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和调动工作的谎言,收取他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许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许某之母冯某21万元。 
      2、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吕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吕某2之父吕某123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6年11月22日退还吕某15万元。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梁军再次以帮助吕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为由收取吕某15万元。 
      3、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李某2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李某2之父李某722万元。 
      4、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张某7编造能帮助陈某6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陈某6之母付某22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7月退还付某2万元。 
      5、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张某7编造能帮助赵某9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赵某9之姨母赵某318万元。 
      6、2016年8月3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陈某7楠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陈某7楠之母胡某221万元。 
      7、2016年8月5日、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邱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先后两次收取邱某之母王某618万元。 
      8、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郑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郑某之母郭某220万元。 
      9、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和纪某编造能帮助刘某5浩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纪某收取刘某5浩之母吴某115万元。 
      10、2017年10月,被告人梁军通过熊某1编造能帮助刘某6办调动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刘某6之父刘某25万元。 
      11、2016年9月,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付智健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收取付智健之母王某715万元。 
      12、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刘某3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收取刘某310万元。 
      13、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向怡然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向怡然之母唐某交付喻某12万元,喻某因故并经唐某、被告人梁军协商后,留用该12万元。案发后,喻某于在2018年2月13日退还唐某12万元。 
      14、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易某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收取易某10万元。 
      15、2016年年底,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张某18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收取张某18之姨母吴某210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梁军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喻某退回吴某210万元。
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梁军再次通过喻某编造能帮助张某18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收取吴某210万元。 
      16、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梁军通过喻某、成某编造能帮助张某19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成某收取张某19之父张某819万元后交给喻某,喻某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12月4日分别交付被告人梁军15万元、4万元。 
      17、2016年8月,被告人梁军通过东某编造能帮助陈某8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东某收取陈某8之父陈某230万元,东某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案发后东某将留取的15万元返还给陈某2。 
      18、2016年11月,被告人梁军通过东某编造能帮助王某15办辽河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东某收取王某15之父王某835万元,东某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梁军。案发后,东某将的20万元返还给王某8。 
      被告人梁军交予熊某11万元,熊某1将所得1万元上缴渤海公安分局; 
      综上,被告人梁军参与诈骗1086万元,获赃款866万元,案发前退还534万元,尚有552万元未退还;被告人孙桂花参与诈骗534万元,获赃款177万元,案发前退还335万元,尚有199万元未退还;被告人宋柏臻参与诈骗122万元,获赃款14万元,案发前退还58万元,尚有64万元未退还。 
      被告人梁军用所获赃款中的284846元为党星烁、任百慧购买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小区2号楼1单元21层2号房产时支付首付款,后任某退还被告人梁军10万元。 
      被告人孙桂花将所获赃款中的40万元转移给其女宋某2,宋某2退还孙桂花14.7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害人冯某、吕某1、李某2、付某、赵某3、胡某2、王某6、郭某2、吴某1、刘某2陈述、收条、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条、被告人梁军提供给被害人的带有公章的辽河油田公司文件照片证实各自通过熊某1介绍找梁军办工作被骗取钱款的经过、数额以及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人梁军返还部分钱款的情况。期间,被害人向被告人梁军催要钱款时,被告人梁军向其出具带有公章的文件继续进行欺骗。 
      被害人王某7、刘某3、易某、吴某2、张某8陈述、收条、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各自通过喻某联系找梁军办工作被骗取钱款的经过、数额及经过。同时证实在催要钱款时,被告人梁军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向其出示过带有公章的文件进行继续进行欺骗。 
      被害人唐某证实,2016年,喻某称能找人办油田正式工作,我同意给孩子办后向喻某银行卡汇款12万元,并将相关资料给了喻某。但工作一直未办成,2018年2月13日,公安向我落实办工作的事情后,第二天喻某将12万元还给我了。17年夏天时,喻某对我说过,她儿子准备去北京手术,做手术缺钱,准备用给我女儿办工作的钱去看病,如果她找的人把孩子办工作的事办成了,她就把钱直接给上面,如果办不成,她把钱退给我,我当时没说什么就默许了。 
      被害人陈某2陈述证实,2016年8月,东某问我给不给孩子办油田工作,他说是以特困户的名义在辽河油田上班,需要35万元,我就同意了。第二天,我将35万元交给了东某。过了一段时间,东某让将孩子的学位证、毕业证、简历等相关证明交到东方银座的一个地方。2016年12月,工作一直未办成,东某安排我和梁军见了面,梁军给我打的欠条。东某先后还给我20万元,还有15万元未还。借条证实梁军以办工作名义收取陈某2钱款的情况。 
      被害人王某8陈述证实,2016年11月份,我通过朋友得知东某能给孩子办油田工作,我就给他打了电话,了解下详细情况,东某说他有油田工作名额,年底就能上班,我先后交给东某35万元现金。大约过了一个月左右,东某给我一个登记表让我填。2017年4月,东某让我女儿写一个家庭困难需要援助申请。一直到12月份,东某让我到速8酒店一个房间,东某介绍一个叫梁军的人,说她是负责办这件事的,我们交的钱都给梁军了,梁军承诺孩子工作的事肯定能办成,如果办不成给我赔偿,并且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之后工作一直没办成,梁军也联系不上了。后来东某还我20万元,还有15万元未还。借条证实梁军以办工作为名收取王某8钱款的情况。 
      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2015年10月,我找熊某1帮我女儿办工作,认识了孙桂花和梁军。后来付某说也想给她女儿办工作,我就把梁军能办工作的事告诉她了,付某与熊某1和梁军在我家见了一面,梁军同意给办工作。后来付某取了22万元给梁军,梁军打了借条。2016年5月,赵某3说想给她外甥女赵某9办工作,我就把她介绍给了梁军,当时在我家谈的,我和熊某1都介绍梁军是辽河油田人事处的,梁军也这么介绍自己的,当天赵某9给梁军18万元,梁军还给赵某3写过承诺书。 
      7、证人纪某证言证实,我从熊某1那听说梁军能给油田子女办工作。2017年7月,我向吴某1提起这件事,吴某1表示想给孩子刘某5浩办工作。我就联系梁军和吴某1见面。梁军说认识局领导,能以特困户名义安排孩子在油田工作,需要15万元。7月19日,吴某1给我建行卡转账15万元,我第二天转到梁军的建行卡上。之后,我们把孩子的毕业证给了梁军,梁军还让吴某1填了一张表格。梁军还表示8月10日之前不能上班就把钱退给我,结果工作一直没办成。梁军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写了一张借条,拍下来用微信传给我的。 
      8、证人熊某1证言证实,2014年初我通过孙桂花梁军给几个孩子办工作。后来梁军跟我说,有孩子需要办到油田就业,找她就给办。我就帮助许某、吕某2、李某2、陈某7楠、邱某、刘某2家长找梁军办工作。张某7之前找我给他家孩子办工作后,张某7又联系赵某9和陈某6找梁军办工作,交钱时我和梁军一起去的张某7家。2016年10月的一天,我在兴隆四百碰见梁军,梁军给了我一个信封,等我回家打开时看见里面是一万元钱,我给梁军打电话,梁军说是让我招待孩子家长的。后来这些工作都没办成,梁军以各种理由推脱,还让我们看过带有公章的辽河公司文件,有家长说公章是假的,梁军解释公章是以前的。 
      9、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6年,我经喻某介绍,通过孙桂花找梁军办工作。后来我父母想给我妹妹刘某3办个油田公司工人岗工作,喻某说不用找孙桂花了,她就可以找人办,先给10万元,办成之后再交6万元。2016年11月17日,我在建行用我妹妹刘某3的建行卡向喻某的建行卡汇了10万元,喻某给了我一张收据,把我妹妹刘某3写成刘某1了。过几天梁军把《入职履历表》拿到喻某家,是我帮着刘某3填的。后来工作一直没办成,钱也没退。喻某和梁军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梁军还给我看过一个带公章的文件。 
      10、证人成某证言证实,2016年,我从老乡胡某3那得知喻某能找人办油田工作,需要19万元,我就跟张某21提起这件事,张某21表示想办。2016年12月8日,张某21的妻子把19万元现金和张某19的毕业证、相片交给我,我开车到润城苑小区东侧的建行,喻某在那等我,然后把19万元存到他建行卡里了,喻某给我打了一个收条。过了半个月左右,我领着张某1喻某家填了一个表。后来工作一直未办成,喻某带我找到梁军,说这事是梁军办的。2017年3月至12月间,喻某带我与梁军见过四次面,梁军以各种理由不给退钱,后来还重新写了一个19万元的借条。 
      11、证人喻某证言证实,之前我朋友孙桂花能办油田工作,我帮她联系了几个想办工作的人,后来我知道孙桂花能办油田工作是找的梁军,我就直接找梁军了。我介绍的有付智健、刘某3、向怡然、易某、张某18、张某19。其中,刘某3、张某19的钱是通过我给梁军的,另外张某18第一次是通过我给梁军的,第二次是我和张某18的母亲一起去给梁军银行转账的。向怡然的12万元,我当时跟向怡然家和梁军说好了,先用于我儿子做手续,后来我都退给向怡然家了。 
      12、证人东某证言证实,2015年6、7月我通过高某2给赵某7和邢某家孩子办工作,后来高某2把办事的人梁军的电话告诉我了。2016年五一之前,我和梁军见了面,梁军说她是通过辽河油田照顾特困家庭的名义安排工作的,他还提到一些辽河油田、中石油、国资委的领导。梁军告诉我现在办工作需要20万元,后来在闲谈时我和陈某2、王某8说到了这些事,他们两家说要办工作,我就帮助他们两家联系梁军办工作。王某8给我35万元,陈某2给我35万元,我又给陈某2退了5万元,陈某2家一共是30万元,我一共交给梁军30万元,存到我银行卡里35万元。当时李某5家里要退钱,我跟梁军说就把这部分钱先退给李某5家,梁军也同意了。后来,梁军给我出示过一个带公章的文件,她一直说能报到,到时又以各种理由推迟报到,办工作的这几家都不相信了,我就和几个被害人找到梁军在速八酒店见的面,当面把钱说清楚了,梁军还当场重新打的条。2017年9月30日梁军说报到又没报到成,我们就都不相信梁军了。2018年我又退还陈某2家15万元,退还王某8家20万元。 
      13、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明细、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党星烁、任百慧购买盘锦东方银座中心城小区2号楼1单元21层2号的房产时,梁军用被害人办工作的钱款支付房产首付款284846元,后任某返还被告人梁军10万元。 
      1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熊某1上交到公安机关1万元。 
      15、被告人梁军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自2015年开始,被告人梁军为欺骗被害人,伪造了辽河油田相关招工文件及公章的,其中部分辽河油田公司相关部门公章系2016年底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梁军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区“好日子”复印社,由被告人邵国华伪造。被告人梁军将盖有伪造的辽河油田相关部门印章的文件以各种途径向被害人出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示、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军居住的天津汉沽区丽景名苑9-2-103进行搜查,扣押梁军使用的惠普牌银色U盘一个、现金1.17万元、辽河油田文件6份、新入厂职工履历表6份、中石油员工报道信162份、记事本一个、银行卡等。 
      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邵国华所在的好日子广告复印社进行搜查,扣押硬盘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辽河)公(司)鉴(电子物证)字【2018】42号检验报告证实,对从被告人邵国华复印社搜查、扣押的电脑硬盘进行检验,在所检出的数据中搜索关键字“中国石油”、“员工报道履历表”字样的电子文档及印章模板、图片得到名字为“中国石油员工报道介1新”、“中国石油员工报道介绍新0"、“中国石油员工报道介绍信”的电子文档三个,大小共计345KB。 
      (辽河)公(司)鉴(文某)字[2018]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将从梁军住处搜查的履历表(6份)、辽河油田公司文件(6份)、介绍信(12份)上的印某作为检材(JC1-174)与从辽河油田分公司相关单位调取的“中共中油辽河油田公司委员会组织部”、“中国石油辽河油田人事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三张印章印模作为样本(YB1-3)进行检验,进行鉴定,检材(JC1-174)中的“组织部”、“人事处”、“辽河油田分公司”印章印某与样本(YB1-3)中的“组织部”、“人事处”、“辽河油田分公司”印章印某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5、辨认笔录证实,经梁军辨认并确认邵国华系为其伪造印章的人。经被告人邵国华辨认并确认梁军是到其复印室伪造印章的人。 
      6、指认笔录证实,经邵国华指认,确认从梁军家中搜查并扣押的中国石油员工报到信及印章是由其伪造的。 
      7、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邵国华到案情况。 
      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邵国华自然身份情况。 
      9、被告人梁军、邵国华对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认识辽河油田公司领导,能为他人办理油田正式工作的谎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共同骗取被害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邵国华伪造辽河油田相关部门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起诉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但起诉指控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参与犯罪及尚未偿还的犯罪数额有误,予以更正。 
      关于被告人孙桂花及其辩护人、宋柏臻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曾作为社区主任、辽河油田公司干部,在事情之初明知这种办工作行为不合法,在并不确知被告人梁军是否具有办理油田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为梁军联系办工作人员,且在通过梁军为经其联系的包括其女宋某2在内的数人办理油田工作均未办成,钱款未退的情况下,仍然虚构梁军办事能力,隐瞒梁军身份及均未办成的事实,继续为梁军联系其他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承诺工作肯定能办成。在有的被害人提出见到的文件公章有错别字后,孙桂花、宋柏臻作为曾在社区、辽河油田工作多年的党政干部,不但未进行认真核实,仍继续欺骗被害人,联系办工作人员,不终止自己的行为,故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放任自己行为主观故意显见。在客观上,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编造名额有限,办成过工作的谎言,获取被害人信任,在取得被害人交付钱款后直接将部分钱款占为己有,将大部分钱款交给梁军。在收取被害人交付钱款,始终无法为被害人办成油田工作的情况下,还否认自己扣留过钱款,并不将全部扣留的钱款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联系办工作人员,与被告人梁军相互配合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二人行为造成由其联系的30名被害人的钱款大部分损失的严重后果,故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构成诈骗罪,应与被告人梁军共同对该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被告人梁军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梁军不应对孙桂花、宋柏臻、高某2、东某额外多收取的钱款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军与孙桂花、宋柏臻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梁军在侦查阶段及当庭均供认其意识到孙桂花、宋柏臻为其联系办工作人员时会留取钱款;在被害人催要钱款时,被告人梁军在明知孙桂花、宋柏臻留取部分钱款的情况下仍采取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辽河油田公司文件、与领导的聊天记录等方式继续进行欺骗,故其虽然对孙桂花、宋柏臻留存的钱款数额并不完全清楚,但孙、宋某3多收钱款的行为,在其犯意范围内,因此,其对该部分诈骗数额与孙、宋某3共同负责。关于高某2、东某多收取的钱款,因公诉机关未起诉二人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故本院对二人多收取的钱款不计算在被告人梁军、孙桂花的犯罪数额内。 
      关于被告人梁军的辩护人所提对于案发前已退还、重复指控的诈骗款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军虽然退还被害人部分钱款,或退还后另起犯意又骗取被害人钱款,但退还钱款之前,诈骗行为已经完成,故该部分应认定为被告人梁军参与犯罪的数额。但在计算尚未偿还犯罪数额部分已将退还部分予以扣除。 
      关于被告人梁军的辩护人所提党星烁名下房产与本案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均证实党星烁、任百慧购买盘锦市东方银座中心城2号楼1单元21层2号房产时,被告人梁军用其收取的被害人钱款支付了房产首付款284846元,后任某还给梁军10万元,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军亦能予以供认,故对该房产中涉及的被告人梁军违法所得184846元部分应予以追缴。 
      关于被告人孙桂花所提起诉指控诈骗马某1的事实中,其收取马某120万元钱款后,交给梁军15万元的意见,经查,银行交易记录证实,孙桂花收取马某120万元后,将该笔款项转移给其女宋某2,尔后因马某1起诉,孙桂花将钱款返还给马某1,被告人梁军供述知道给马某1办工作,但未收取到该笔钱款,故被告人孙桂花的该项辩解意见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梁军辩解未收取马某1、胡某1、高某1、刘某1、喻某钱款,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军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多次稳定供述证实收取过胡某1、高某1、刘某1钱款,与被告人孙桂花供述一致;其虽未收到马某1、喻某钱款,但其供认知道钱在孙桂花手里。同时上述五名被害人均证实在工作未办成时,见过梁军,梁军或谎称其大哥是局长,工作肯定能办成,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或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公司文件,或假冒给油田公司领导打电话,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被害人,故被告人梁军与孙桂花应共同对诈骗上述人员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梁军的辩解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孙桂花及辩护人所提其转移给女儿宋某2的钱款是其与亲家给宋某2的结婚钱,不是赃款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2013年宋某2结婚时其承诺给宋某225万元,但未实际给付;其亲家给宋某220万元存放在其处,但2016年因宋某2需要购房,其已通过银行转账给亲家16.6万元。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5年1月,被告人孙桂花收取被害人钱款后扣留40万元,并连同卡内的5万元分两次转账给宋某2,与被告人孙桂花当庭供述两次转账给宋某2的钱款中有40万元就是其扣留的被害人办工作钱款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孙桂花与宋某2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转移给宋某2的40万元系其违法所得,尔后宋某2陆续返还孙桂花14.79万元,故其中25.21万元系宋某2无偿取得,应予以追缴。 
      在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的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梁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桂花、宋柏臻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柏臻经司法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邵国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犯罪的原因、犯罪性质,不至于危害社会,对其宣告缓刑。
为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 
      被告人孙桂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宋柏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邵国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梁军违法所得184846元(为党星烁、任百慧购买盘锦市东方银座中心城2号楼1单元21层2号房产时支付的首付款)、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2.17万元(被告人梁军违法所得1.17万元、熊某1上交的1万元)、被告人孙桂花转移给宋晓楠的违法所得25.21万元,返还被害人。 
      三、没收作案工具——手机(VIVOX7浅粉色)一部、U盘(HP牌、8G)一个、硬盘(SN:W1D08F4J)一个、电脑主机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四、责令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退赔被害人未被偿还款项(清单另附)。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梁军的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33年2月28日止;被告人孙桂花的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被告人宋柏臻的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至2022年5月2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黎明 
      审判员  赵 进 
      审判员  孙 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关 欣 
      退赔清单: 
      被告人梁军退赔被害人杨某15万元,王某311万元、陈某112万元、张某718万元、冯某21万元、吕某123万元、李卫22万元、付某20万元、赵某318万元、胡某221万元、王某618万元、郭某220万元、吴某115万元、刘某25万元、王某715万、刘某310万元、易某10万、吴某210万、张某819万元、陈某215万元、王某815万元。 
      被告人梁军、孙桂花退赔被害人张某318万元、张某519万元、东某21万元、章某110万元、尹某110万元、胡某118万元、高某111万元、钟某20万元、周友银20万元、刘某118万元、 
      被告人梁军、宋柏臻退赔被害人张某115万元、张某415万元、 
      被告人梁军、孙桂花、宋柏臻共同退赔被害人:孙某122万元、黄某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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