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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案辩护
发布日期:2020-07-01    作者:王思军律师

2015年,本人办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案,该案系一起多人团伙作案的案件,涉案被告人较多,我的当事人属于第三被告人,经过有效辩护,我的当事人最终被判处缓刑,避免了实刑处罚。
        案情: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我的当事人王某与其多个湖南老乡在山东从事制售假章、假证件活动,因为王某年龄较大(50多岁),不会操作电脑,因此其主要是通过张贴小广告、发送短信、他人介绍的方式招揽客户,有客户联系她后,她就通过第一、第二被告人制造假章、假证件,之后王某再将制好的印章、证件通过邮寄等方式交给客户。后案发,王某等人被潍坊奎文公安局刑事拘留,王某的家属找到我,委托我为王某辩护。 
        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了解了案情,并对涉案的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刑事程序等为其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与办案人员沟通交流、提交辩护意见,最终经审判,法院最终只认定了王某为他人伪造三枚印章、一本证件的犯罪事实,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缺少证据证明,最终都未予认定,加之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未搜查出其他的伪造印章,最终经过辩护,为王某争取到了缓刑处理,避免了牢狱之灾。 
        评析: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后缺乏法律意识,往往不会及时找律师咨询、辩护,或者是到法院阶段才想起找律师,错失了律师及时介入维权的最佳时机,使得司法机关认定的案情事实对其极为不利,后期再找律师介入,很多既定事实已很难改变,造成律师的辩护极为被动。本案中的王某能最终判处轻刑,律师的提前介入起到了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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