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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判项的执行难题破解
发布日期:2024-07-10    作者:张颖律师
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仅占很小比例,但该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判项缺乏执行力,造成执行难题,债权人的利益无从保护。笔者尝试梳理研究相关实践问题,为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题找寻应对思路。
  一、存在问题
  1.裁决内容不够明确。实践中,很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基本上均表述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对于是否存在放弃继承,是否查明继承遗产,是否真实完成继承等问题,不作具体说明和表述。这样做仅仅形式上确认了债权,并未实质上解决执行面临的具体问题,将审判程序中的问题推给了执行程序,而上述问题又无法在执行中解决,从而导致该类案件的裁判流于形式,执行难度较大。
  2.责任主体无法确定。在执行该类案件时,通常直接对列为被执行人的继承人进行网络查控,对名下的资产直接进行处置。这样做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在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情形,就欠缺责任主体;有些案件的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确定能否列为被执行人,即便继承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债务并非继承人所欠,继承人仅仅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则可能对执行继承人自身的财产或对人身进行处置,限制等,对继承人的权利是一种损害。

破解思路
  1.明确裁决表述要素。应统一裁判尺度,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并在判决主文表述中明确以下几点要素:确定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确定如继承人继承遗产,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如被继承人有财产,可优先予以执行。这样既可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确认,也可以有效应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同时也可以为直接执行被继承人财产提供依据。
    2、明确措施采取方式。笔者认为,应首先对遗产进行执行,但仍需将继承人列为被执行人,只有通过倒逼方式,进而有效查实及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如对经穷尽调查和执行手段,在查明遗产范围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灵活采取限制措施,如继承人在调查及处置遗产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可不对其进行失信惩戒措施和撤销被执行人信息,但如其消极配合,甚至有隐藏、转移遗产等情形,则应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如发现有被执行人继承遗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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