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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走错房间,然后和床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24-01-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被告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如下,
1、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
2、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为满足性欲,在明知进错房间并且不认识受害妇女的情况下,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以为是自己男朋友)的前提下,违背被害妇女的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被告人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辩称“我认为我在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没有反抗,还把我抱住是默认的允许。我和她最开始的时候是你情我愿的,结束后她才把我逮到,说我强奸,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依法应当依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判处,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如下:
1、物证和DNA鉴定意见书与相关证据不矛盾,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部分证据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不再赘述。
2、相关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
3、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其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存在,并且是基于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所以以强奸罪定罪量刑是恰当的。
4、由于被告人拒不认罪,所以对于谅解书、和解协议在量刑上不予考虑。
综上,被告人否认公诉人指控的罪名的辩护意见明显是其趋利避害心理的反映,故不予采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八十八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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