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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找小姐(妓女)嫖娼,小姐不同意,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20-11-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X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XXX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XXXXX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已返还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辩护观点,经庭审,遂被害人是特殊职业者,有违法行为,在案发时其表示终止与被告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综合本案,不能以被害人从事特殊职业的身份去界定在整个案件中存在重大过错,并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双方均能印证。 
        被告人在案发当日去被害人处就携带刀具,并且在案发时因双方就嫖娼未达成一致,被害人将钱款某还被告,并表示不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被告人在被害人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实施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将被害人强奸多次,在强奸被害人后次日其持械当场使用暴力、强迫、威胁的手段将被害人微信、支付宝、银行中的钱款转入其账户。 
        被害人在向其朋友求救后,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将被告人抓获,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若不是被害人自救,后果不堪设想。结合在案证据,相互能够认证,被告人在实施强奸、抢劫时,其主观上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蒋X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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