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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白某和姚某于19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某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白某到姚家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间人解决,后白某回家。晚9时许,白某再次到姚家,姚某对白某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间人解决。”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某也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要求白某回到自己家去休息,白某以时间已晚为借口不离开,姚父在劝说无效后离开准备叫白父来解决。姚父离开后,姚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某将姚某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某厮打。白某骑在姚身上,扒下姚某的衬裤,姚某抓住白某的头发。白某打了姚某,并拿起剪刀,将姚某的内裤剪断。姚某拼命挣扎,但是力不从心,最终白某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后,姚某状告白某强奸,而白某则认为两人尚未离婚,姚某这是尽做妻子的义务。
  强奸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罪名,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种行为。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夫妻之间建立了平等互助的夫妻关系,互相对对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在这个权利中一般认为包含了性生活的权利。所以,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种行为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构成强奸罪,另一种认为构成虐待罪。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条件。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一般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不能构成强奸罪。此外,如果是非法婚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时,丈夫对妻子采取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刑法上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和要件来讲是完全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本案中所描述的这种婚内暴力行为虽属少数,但对社会危害极大,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严重侵犯。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看,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只要具备了上述特征即构成强奸罪。至于这种强奸行为到底发生在婚外还是婚内以及强奸者和被强奸者之间的身份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将婚内强奸作为例外。所以,即便存在夫妻关系,丈夫也应该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权,如果婚内发生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要符合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也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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