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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张律师律师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01.17  
 
【实施时间】 2003.01.24  
 
【效力状况】  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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