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白俊峰和姚某于91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某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
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白俊峰到姚家找姚某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某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也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峰,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某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姚某不允,与白厮打。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姚某与白继续厮打,揪住白的头发,将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将姚某按倒,用裤带将姚的手绑住。
村治保主任陈某接到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在窗外看见白俊峰正趴在姚某身上,咳嗽一声。白俊峰在屋内听见便喊:“我们两口子正办事呢!谁愿意看就进屋来看!”陈某进屋说:“你们两口子办事快点,完了到村上去。”陈给姚某松绑后,回到村委会用广播喊白俊峰和姚某二人上村委会。此间,白俊峰又第二次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某蹂躏达五个多小时,致姚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姚家共支付医疗费301.8元。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律分析]
关于丈夫强奸妻子能否构成强奸罪,我国刑法没作规定。在国外,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不构成犯罪。我国由于地域辽阔、民族众多,不能间单地确定行为为罪或者不为罪。对丈夫强奸妻子案件的审理,应该依据刑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分别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有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主要理由是:
(一)婚姻状况是确定是否构成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的法律依据。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必备条件,虽然婚内夫妻两人性行为未必都是妻子同意,但这与构成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性交有着本质不同,因而其社会影响也不同。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对等的人身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所以,如果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是非法婚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已处于不确定时,丈夫对妻子采取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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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白俊峰与姚某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白俊峰与姚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在案发前,虽然女方提出离婚,井经村里调解,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没有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夫妻之间相互对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仍然有效。因此,白俊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