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情人之间发生性关系后,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贾某涉嫌强奸罪案
发布日期:2020-04-29    作者:王振兴律师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贾某经张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二人认识后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关系。2010年11月11日贾某与蒋某一起在县城一家餐馆吃饭并喝酒,之后二人到宾馆开房休息,发生性关系。下午五时贾某因有事离开宾馆,蒋某给其女儿打电话说被人强奸,其女儿报警。

案件焦点 
        二人系情人关系,蒋某与贾某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背妇女的意志,乘蒋某酒后与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评析 
        笔者接受被告人贾某家属的委托会见贾某本人,查阅案件的卷宗材料后,认为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贾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强奸。 
        首先,本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蒋某与贾某发生性关系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害人陈述自己能喝三杯白酒,而案发时蒋某才喝了一杯白酒,怎么会醉酒?现场勘验笔录表明,现场并没有提取到任何物证,比如床单上的精液、精斑、分泌物等。鉴定结论证实,在被害人蒋某的阴道内也没有被告人的精液。两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在被告人射精的情况下,床上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被害人的阴道内为什么没有精液或者精斑,没有阴道分泌物。唯一的解释,正如被告人在供述中所说,发生性关系后二人先后去洗澡了。由此可以证实,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不是处于醉酒状态。 
        其次,从双方平时的关系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属于情人关系,且多次发生性关系。证人张某某,也是二人的介绍人,也间接的证明了二人的关系非同寻常。 
        最后,从本案告发的原因分析,当天发生性关系后由于被告人没有给被害人充话费,被害人很生气,但并没有立即报案,给女儿打电话说了情况,其女儿报的警。其实报案并非被害人的本意,只因想向被告人要点花费,而没有得逞,比较恼怒。事后,被害人及其女儿向被告人索要三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强奸与通奸的区别中规定,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认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做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结合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当天二人主动吃饭喝酒,发生性关系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遗憾的是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