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后房产一直不过户,欠债被法院查封了能提执行异议吗?
律师解答: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但一直登记在丈夫名下未过户,那后面丈夫因欠债,房屋被法院查封的话,妻子是可以提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的。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妻子,但一直登记在丈夫名下。妻子一直要求过户,但丈夫就是不配合。后丈夫拿房产去贷款,因丈夫无法还清借款法院申请查封了房产。妻子提执行异议。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早就约定房产归妻子,妻子不要求过户有过错,银行是善意第三人,判决驳回妻子要求解除查封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妻子未要求过户,妻子二审提交了证据证明是丈夫不肯过户。且银行享有的是债权,而妻子享有的是物权,物权高于债权,故银行物权查封拍卖涉案房产,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蒙女、罗女儿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根据查明的事实,蒙女与罗男之间的离婚协议签订于2001年,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而罗男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签订于2018年9月25日。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蒙女、罗男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双方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分配合法有效。根据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蒙女、罗女儿享有对涉案房屋登记在罗男名下的1/2份额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基于以下分析,本院认为蒙女、罗女儿所享有的该项请求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其一,从成立时间上看,该请求权远早于罗男与某银行因借贷所形成金钱债权请求权。其二,从内容上看,蒙女、罗女儿所享有的请求权是针对涉案房屋的请求权,而某银行的债权为金钱债权。某银行虽主张罗男在申请贷款时有提交涉案房屋的查册表,但某银行并未就此设定抵押,其权利并未指向该特定财产。其三,从发生根源上看,涉案房屋是蒙女、罗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涉案房屋归蒙女及其所生子女罗女儿所有,并同时约定婚生子女罗女儿由蒙女抚养。从功能上,该房屋具有为蒙女、罗女儿提供生活保障的功能。其四,蒙女与罗男离婚时,罗女儿仅5岁,至2013年10月11日才成年,且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的时间。蒙女、罗女儿对于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理由进行了说明,罗男未到庭提出异议,且根据蒙女、罗女儿提交的罗男出具的情况说明,蒙女、罗女儿认为未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过错在于罗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蒙女、罗女儿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够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一审判决驳回蒙女、罗女儿的诉讼请求,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蒙女、罗女儿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其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改判解除对涉案房屋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