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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所得房产因前夫巨债被查封 通过执行异议法院裁定解封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李建录律师

13年前,42岁的小慧身患疾病,丈夫对她不闻不问。小慧选择与他协议离婚,分割获得一套房产。然而前夫因债务纠纷被诉,上述房产被法院查封。日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这起执行异议案件进行了审理,依法支持了小慧的解封请求。
       性格不合 决议离婚 
       1985年,家住吴江八坼的小慧和志明走进婚姻殿堂,婚后志明入赘妻子家共同生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志明靠妻子娘家的扶持经营了一家纺织厂,生活还算和和美美。 
       但是自从生意越做越大,志明的脾气也越发古怪。子女成年后,小慧的身体抱恙,志明却对她不闻不问,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小慧心灰意冷,决议离婚。2007年,小慧和志明在无锡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先由娘家出资登记于夫妻名下的八坼房产经双方协商后归小慧所有。因小慧资金困难,无法立刻还清房贷,故房子仍然登记在两人名义之下。 
       房产过户 却被查封 
       2010年,小慧向娘家人凑钱还清了贷款,准备办理变更登记。就在临行前夕,小慧被确诊为乳腺癌,需要立刻手术治疗,过户的事情就被耽搁下来。因为手术治疗以及康复的时间较长,这一耽搁就是3年。 
       2013年,小慧记起房屋过户的事宜,喊着前夫一起去房管局办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前夫结欠他人债务,已经被起诉到了法院,该处房产被法院查封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小慧随即向执行法官反映情况,法官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权属凭产权登记判断,因房子也登记在志明名下,属于志明的财产,故不同意解除查封。 
       2016年,小慧又被查出肺癌,高额的医疗费用让原本不太富裕的她陷入了绝境。小慧被迫卖掉现住的无锡房产用于治疗疾病,但这样一来,她连落脚之地都成了问题。山穷水尽的小慧想起了离婚时分割所得的八坼房产。 
       2019年,小慧前往吴江房产交易中心查询八坼房子的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她,房产仍然处于查封状态中,她无法处置。无奈之下,小慧只能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她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执行异议 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吴江法院执行裁判庭经审查认为,一方面,志明所欠的借款发生于离婚后,是个人债务,而房产分割行为发生在借款前。另一方面,房产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归小慧所有,之所以未办理变更登记,也是因为小慧身体疾病以及法院权利限制等客观原因,小慧对此并无过错。最终,法院出具执行裁定,支持了小慧的异议请求,解除了房产的查封措施。 
       法官提醒,不动产权属是按照产权登记判断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仅能表明夫妻双方对自己在房产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约定不能对抗此期间对夫妻一方取得债权的不知情第三人,即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以,约定获得分割房产的一方,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否则若夫妻一方存在对外债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房产便极容易纳入执行的财产范畴。 
       对于房产上没有贷款的当事人而言,产权变更比较方便,只需双方携带相应的材料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即可。如有贷款,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处置抵押财产,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办理产权变更,银行会要求双方先偿还贷款。只有偿还了银行贷款,才能涤除抵押权,才能顺利办理房产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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