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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能否以对方欺诈为由起诉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日期:2023-06-1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都不能。以欺诈为由起诉撤销合同一般都会败诉,因为法律上对欺诈的认定很严格。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受让股权后认为可能公司效益没那么好,就以自己生病意识不清为由主张受了欺诈,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被法院驳回。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本院分析如下:《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杨主张林欺诈,骗其签署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杨提交的微信聊天内容看,虽然提及了沙某公司、远某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但协商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林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事实。结合杨一直担任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的身份可知,其实际参与并熟悉远某公司的经营管理,可合理地认定其签署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是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和其与林的母子关系的结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杨以林欺诈骗其签订涉案《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为由请求撤销,事实依据不足,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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