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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医生不在岗,患者术后病情恶化死亡,家属起诉医院索赔90万
发布日期:2023-03-20    作者:张勇律师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赵先生(57岁)因病入住县医院五官科,入院后被诊断为颌下间隙感染,遂进行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头孢呋辛钠注的射液,进行防感染消炎治疗。入院第2日行下颌脓肿切开引流术。
术后第3天夜间出现发热病情变化,次日16时左右患者突然病情恶化,出现昏迷,值班医生不在岗,呼之不应,患者家属拨打投诉电话后医生才到病房。患者于当日1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者死亡原因符合右颌下间隙感染,炎症扩散进展形成脓毒败血症,引起肺脓肿,肺组织机化、双侧脓胸,右侧胸腔下部包裹性积脓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患方认为,患者死亡是县医院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余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县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及治疗方案正确,但在患者病情变化时,值班医生不在岗,对患者病情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其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也违反了医师值班制度,其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患者自身严重病情及其转归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医方的过错可能错失了一定的治疗时机,进而丧失了可能的救治机会,建议过错参与度大小为25%。
法院另查明,县医院在病历制作和管理方面存在违反医疗制度规定和不规范的情形,在患者死亡后,病历中的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院告知书、风险知情同意书等签字处存在让其亲属补签的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县医院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违反医师值班制度和行业规范,对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确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40%,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县医院认为应按鉴定意见书中的过错参与度25%承担赔偿责任,患方认为县医院应当按照70%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师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是医疗质量安全十八项核心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值班和交接班机制保障患者诊疗过程的连续性,在患者发生病情变化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治。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填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医院总值班制度,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医院总值班外,单独设置医疗总值班和护理总值班。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包括临床、医技、护理部门以及提供诊疗支持的后勤部门在内的全院性医疗值班体系,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并保证常态运行。医务人员值班期间可以在指定的地点休息,但是不得擅自离岗。本案中患者突然病情恶化,出现昏迷,值班医生不在岗,患者家属拨打投诉电话后医生才到病房,违反了值班制度的规定,其所执业的医疗机构也因此承担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并不严格,擅自离岗、口头交班、代班等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出现。履行医师职责,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是医师的法定义务,值班制度作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每一位医师都应严格遵守。否则,如因违反该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严重后果,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其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另外,本案中的医疗机构还存在病历中的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院告知书、风险知情同意书等签字处存在让其亲属补签的违规情况。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同时也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必备检材,病历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具体走向。据医法汇《2022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2022年,医方因病历书写不规范,伪造和篡改病历等问题而败诉的案件占比8.24%,位列医方败诉原因的第三位。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是对医疗机构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病历不但是反映医疗行为全过程的医疗文书,而且也是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医疗机构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
医者仁心,医生不仅是一份职业,同时也是一种责任。患者将自己的生命交付到医生手中,就要求医生在最大限度内付出足以承受这份生命重托的谨慎和注意,医生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患者生命,故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重视患者病情变化,保障患者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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