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可能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有哪些规定呢?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
一、《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以交付为界限,交付之前由卖家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家负责。
二、什么叫交付
交付就是转移占有,这里需要说明不动产的过户和交付是两个概念,动产一般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交付的标准
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有约定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需要运输的交给第一承运人就是交付了,风险自此转移,这个地方特别容易扯皮,托运就是这种情况,原则上需要承运人独立于卖家才能适用本条款。
四、在途货物
这个非常特殊,在途货物,就是在路上的货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这种情况对买受人风险非常大,非常容易人财两空。最好书面约定标的物风险承担。
五、几种常见的风险责任承担
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
六、承运人的问题
前面讲过,再重复一下,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不代表任何一方,是独立的,这点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重约定,如果不约定按照法定最好提前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