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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19、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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