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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风险大
发布日期:2018-08-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殷女士起诉称:2006年3月15日,我和被告经协商约定将我一套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鹿先生,但是为了少交税费,我们约定做低合同价为35万元,随后我们便按照口头约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虽约定为35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是40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是40万元,合同价是35万元。合同签订当天被告鹿先生向我支付定金5万元,2006年4月1日,鹿先生由向我支付了32万元购房款,剩余3万元等到产权过户后再一次性结清,同时鹿先生还出具一张3万元购房款的欠条。合同签订后,我们到房管部门以35万元的交易价格做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我找被告鹿先生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时,鹿先生拒不支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陆先生支付我剩余购房款3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鹿先生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和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5万元是对补充协议中约定价格的变更,我已支付了37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我2万元购房款。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6年3月15日,原告殷女士欲将自己位于甲市乙区的房产卖掉,便找到被告陆先生商量,经过商量后达成一致意见,房屋总价为40万元,但是为了少交税费,有觉得将合同价定位35万元,约定好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35万元,但实际交易价格是40万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是40万元,合同价是35万元。合同签订当天鹿先生向殷女士支付定金5万元,2006年4月1日,鹿先生由向殷女士支付了32万元购房款,剩余3万元等到产权过户后再一次性结清,同时鹿先生还出具一张3万元购房款的欠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管部门以35万元的交易价格做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此时被告鹿先生却不支付剩余购房款了,在原告殷女士的再三催促下,鹿先生都拒不支付,反而还要求原告殷女士退还多余的购房款,殷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鹿先生支付殷女士剩余3万元购房款。
  五、律师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现在殷女士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诉争房屋过户到鹿先生名下,但是鹿先生却不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属于违约。原被告约定房屋价格为35万元不是对原约定价格的变更,且鹿先生在支付37万购房款后,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根据这些足以证明35万元并非是对40万元成交价格的变更,所以法院支持了殷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其实就是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供登记或备案使用的低价合同叫“阳合同”,把双方私下留存并实际履行的高价合同叫“阴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两合同间的价款差额,主张按阳合同约定的低价格履行是导致纠纷发生的原因。当出现阴阳合同时,一般是以“阴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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