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路货买卖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路货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双方签订路货买卖合同
广州某贸易公司与天津某公司于2000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油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津某贸易公司提供一批油漆,共5000件,单价每每件400元,共计200万元,天津公司负责代办托运。天津某公司必须在2000年5月28日将货物装上船。贸易公司首先支付40万元预付款,剩余的在货物到达广州指定码头后10内支支付。合同签订后,广州某贸易公司向天津某公司支付了40万元货款,天津某公司于5月26日将全部货物装上船,交由承运人运输。5月27日.天津某公司将提取货物单证、保险单在内的所有单证资料交给广州某贸易公司.预计6月l1日抵达码头。贸易公司在获取全套单证资料后,于5月30日又与五交化公司签订了购销该批油漆的合同,将全部货物以2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五交化公司'五交化公司6月3日前付款。6月2日,由于运输油漆的货船着火,部分货物烧毁,损失达100万元。五交化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拒绝付款。广州某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五交化公闭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是典型的“路货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五交化公司应承担部分货物灭失的损失,同时仍应支付贸易公司的货款。
律师说法: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它可以是出卖人先把标的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一般是船舶)上,然后再寻找适应的买主订立买卖台同,也可以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未实际收取标的物前,再把处于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转卖给另一方。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将有关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货物的风险承担也是合理的。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划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承担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在收集不到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难以搞清风险的发生到底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