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符合以上规定,但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最终却被法院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出在了哪里?
案例来源
案号:(2022)粤01民终769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30日,刘某与案外人广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合同期限为5年;工作岗位为办公室副主任兼法务部副主任等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刘某与广州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从2020年1月1日起,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工作岗位办公室主任;刘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等内容。
2020年10月28日,广州分公司向刘某发出《退休通知书》、《办理交接通知》,载明刘某已达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女性年满50周岁),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终止,薪资将发放至2020年12月20日等内容。
2020年12月28日,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808.86元。
法院认为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第二点规定:“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都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参照以上规定可知,干部(技术)岗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该为55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
本案中,刘某最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广州分公司确认刘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但称其无法对该工作岗位的性质进行认定,广州分公司在本案中也未提交其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现刘某的工作性质,结合刘某关于“办公室主任即办公室部门的最高管理层,分管包括前台、司机以及行政、人事其他工作人员”的陈述,法院认为刘某办公室主任的身份符合管理人员的定义,可以认定刘某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根据前述规定,刘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广州分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以刘某年满50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另,广州分公司与广州某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共同对刘某进行用工管理,存在对刘某混同用工的情形,刘某在两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为6年4个月。
判决,广州分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80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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