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毛女士(39岁),因怀孕39+4周,阵发性下腹胀痛于凌晨3点11分到市妇保院住院分娩。入院诊断:G4P0宫内孕39+4周LOA单活胎临产;妊娠合并子宫腺肌瘤;不良孕产史。专科检查:宫高30厘米,腹围94厘米,头先露,已入盆,胎儿估重2500g,胎方位LOA,胎心音145次/分,可扪及阵发性宫缩。
4时20分,听胎心80-90次/分;4时30分,现宫缩40”/2',强度中,胎心80-90次/分。5时20分,医生告知毛女士,孕妇无痛分娩后胎心基线持续50-90次/分,现宫缩40秒/1~2分钟,强度中等,宫口开全,告知胎心基线下降,恢复慢,存在胎儿宫内窘迫,宜尽快终止妊娠,拟行助产术,告知胎儿宫内窘迫不排除,新生儿出生后有可能致新生儿窒息……,毛女士签字确认。
5时38分在规律宫缩下行会阴侧切产钳助产一女婴,外观无明显异常,体重:2385g,APgar评分:1分钟评0分,新生儿交儿科医师行窒息复苏。阴道助产手术记录记载:术前诊断:胎儿宫内窘迫。手术指征:胎儿宫内窘迫。6时50分新生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检,鉴定意见为,本例新生儿系活产,死亡原因符合羊水吸入窒息死亡。患方认为,新生儿死亡系医院的诊疗过错所导致,起诉要求市妇保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经尸体解剖证实新生儿死亡原因符合羊水吸入窒息死亡。孕妇在待产过程中,胎儿在宫内出现窘迫,从发现胎心下降到分娩,时间间隔较长(约1小时18分),由于医务人员对胎儿在宫内变化情况存在判断失误,未能及时终止妊娠,错失抢救胎儿的时机。市妇保院的医疗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案件事实,市妇保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判决市妇保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毛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其认为自怀孕以来一直按时前往市妇保院产检。在分娩过程中,也是在医生的专业指导及判断下进行分娩,自己无法也没有能力对胎儿的变化进行判断,市妇幼保健院是唯一的过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到2020年我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7.5‰和18.0/10万。
据医法汇团队《2021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显示,妇产科一直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在2021年之前,妇产科已经连续多年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首位,2021年妇产科案件数量排在第二位,被急(门)诊反超。“产后出血”“出生缺陷”“新生儿窒息”“肩难产”等一直是妇产科医疗纠纷高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