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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血型”产妇分娩后死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孙新律师
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耐心细致工作,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认真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成功调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送达调解书后,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使一宗矛盾激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医患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原告家属洗燕梅于2008年8月26日下午6时30分,由于阴道流血增多,到广西百色市妇幼保健院急诊住院。入院诊断:孕38+4周,产前出血。如不及时手术抢救,阴道出血不止可危及母子生命。医院及时给予抗休克处理,并定血型、交叉配血。冼燕梅及其父母在医院将其高危病情告知后,签字同意剖宫产手术。9时40分,冼燕梅血常规回报,血型为“A”型Rh阴性稀有血型(俗称熊猫血型,当地血站仅存有此血型血浆400ml,据血站资料记载,百色市有相同血型的仅有俩人,但当晚联系后均表示不宜献血)。医院请冼燕梅家属到院查血型均无相同,情况相当危急。
百色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妇产科主任等业务骨干亲自到场会诊和指挥,并联系市上级医院关于冼燕梅的转院问题,上级医院认为冼燕梅有失血性休克,不宜搬动,就地抢救为宜。血站联系得知柳州、南宁有该血型库存血,并让其尽快送来百色。在等待血源过程中冼燕梅阴道出血又突然增多,同时医院考虑冼燕梅孕妇为前置胎盘,行剖宫产手术在术中难以止血,术后再大出血有可能造成冼燕梅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或者死亡的后果,医院遂将冼燕梅的病情、继续等待血源的后果及剖宫产手术的风险再次告诉冼燕梅及其家属知情后,在冼燕梅及其家属签字同意剖宫产手术,且医院已从血站调到血浆400ml,手术准备就绪的情况下,于8月27日0时40分将冼燕梅送手术室,采取输注血浆及其他液体情况下进行剖宫产术。1时5分成功取出一男婴。
由于冼燕梅继续出血随时致生命危险,必须行子宫全切除术阻断出血源以达到止血目的。冼燕梅复苏后,再次将病情及子宫切除的必要性向其父母告知,家属签字同意子宫全切除手术后,于4时42分行子宫全切术,经治疗到9月1日观察冼燕梅仍处于浅昏迷状,但脉搏、呼吸、血压不稳,考虑冼燕梅系缺血缺氧性脑病恢复较慢,且医院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至条件较好的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冼燕梅家属同意转院。于当天下午16时20分,由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护车接冼燕梅到该院治疗。冼燕梅转入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最终因反复感染及极重度营养不良,抵抗力降低,导致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09年2月12日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手术前检查不充分、未做好输血前准备工作,待手术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未能及时输血给病人而延误时间,导致病人未能苏醒和康复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其经损失50万元,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向一审法院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百色市医学会对冼燕梅的诊疗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原告不服,遂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被告不同意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于2009年6月27日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冼燕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最后审查意见为“医方在患者妊娠晚期出现无痛性阴道反复出血时,考虑不全,B超检查报告不全面,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治疗脑复苏过程中降温措施不力,存在不足,不排除其加大患者在术后未能苏醒的可能性,但上述不足并不是导致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冼燕梅产前多次到百色市妇幼保健院定期作检查,医院门诊医生曾三次考虑先兆早产,建议其住院治疗,以便确诊,但其拒绝住院,从而影响了临床的正确判断。冼燕梅在孕期中不配合医生的诊疗,其自身存在过错。百色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所依据的事实充分、科学,故采纳该鉴定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没有明确的意见,内容模梭两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百色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从法理、情理、诉讼风险的角度指导双方互谅互让,消除分岐、缩小差距,经过数次艰苦的调解,在当事人双方共同正确认识此次纠纷后,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医院自愿免除上诉人尚欠的医疗费14156.77元,并补偿上诉人30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二天,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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