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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造成损失,起诉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索赔
发布日期:2022-03-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购买的房屋被水浸泡,遭受了财产损失。
被告XXXXXX地产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该房屋尚在质保期内。被告XXXXXX分公司是涉案房屋所在的XXXXXX园一期的物业管理单位。


两被告对于水浸原因未给予明确说明,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水浸是消防水管爆裂引起还是物业管理不善导致。在致害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两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均存在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
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房屋装修损失,另一部分是租金损失。


针对装修损失,水浸事件发生后,被告XXXXXX分公司虽然对原告房屋的木地板、木踢脚线、入户门、洗手间门、书房门、电视背景墙大理石等进行了修复,但并未达到原告要求,另有墙布、鞋柜、天花板等原告认为应当维修的部分,被告XXXXXX分公司未予维修。参考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确认木地板、木踢脚线、入户门、洗手间门、书房门、电视背景墙大理石、无缝墙布、鞋柜均因水浸受损,被告应当更换或继续修复。天花板虽然未被水浸,但系被告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的损坏,属于原告因涉案水浸事件遭受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价格鉴证报告,原告遭受的房屋装修损失为88803元(87116元+1687元)。


针对租金损失,原告提交了2017年6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承租XXXXXX小区3栋16F(面积143.82平方米,月租金29500元),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承租XXXXXX园2栋B201(面积108.65平方米,月租金20000元)的租赁合同,但未提交相应的租金支付凭证。
被告XXXXXX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租金过高,期限过长。
本院认为,原告确因房屋水浸遭受损失,由于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对该部分损失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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