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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找谁索赔?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张静律师
一、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z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找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况和分析:
 1)漏水点在公共部位或者漏水管道是公共设施
物业公司管理范围是大厦和小区的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包含业主私人所有的设施。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若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且排水管道已经过了保修期,业主也不存在使用不当的行为,则应该根据物业公司过错程度让其承担修复与损害赔偿责任。
公共部位: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z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漏水点在业主专有部分范围内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属于业主专有部分范围的非公共水管漏水的,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物业公司未依照物业合同提供物业服务,未对装修的业主尽到上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警示告知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应尽义务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行为人拒不停止或改正的,应当及时报请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果业主遇到了此类问题,应首先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应该为受到损失的业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三、找房产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有证据不是被人为破坏时,受损业主或楼上楼下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z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一定要索要正式发z票并留存好)。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检部门投诉或诉诸法z院解决。
同时多数情况下起诉致损业主时,致损业主会追加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z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综上,在相邻权人房屋漏水至损纠纷中,如果房屋漏水一方(通常是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的责任在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存有过错,并申请追加开发商、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且原告不反对,法z院应该依申请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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