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 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导读: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伪造房屋预售手续造成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996年5 月6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约定:B公司预购华侨大埴(现安泰大厦)地下1层、地上1 层商业用房,共5550平方米(其中地下1层、地上1层各930平方米,地上2 ~4层各1230平方米),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规定比例分担。每平方米售价4008元,总价款计2224万元;付款方式:第一次在合同生效3 日内付300万元;第二次付款在地下1层、地面以上4 层主体完工时,A公司保证水、电接通,保证B公司进人装修时付400万元;第三次在B公司装修完2 层时付300万元;第四次在18层主体封顶后交付300万元;第五次在整体内外粉刷完工后交付300万元;第六次在整体竣工后交付300万元;第七次在办完产权过户手续后,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尾款全部结清。对交付房屋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同日,该合同经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1996年5 月14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第—笔购房款300万元。第二笔款计400万元,分别于1996年9 月2 3日付50万元、同年9 月2 8日付20万元、同年10月14日付30万元、同年11月8 日付70万元、同月18日付50万元、1997年3 月2 6日付180万元。嗣后,B公司以A公司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保证进人装修、营业条件,拒付剩余的购房款,请求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房的滞纳金;赔偿装修预付定金、设计费等损失。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出售商品房“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及“投人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规定,属无效合同。A公司以欺骗手段和伪造证件来诱骗B公司签订并屜行无效合同,重复出售1~2层的部分商品房。B公司按约支付购房款700万元,实际上是为A公司垫付的开发建房的启动资金,因合同无效造成B公司已签订的装修合同违约,已委托设计的装修图纸,装修预算作废,商场营运计划落空,预购并能增值的商场无法取得等经济损失。A公司应主要过错责任,B公司盲目签订合同亦有一定责任。据此,判决:(1)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售购房屋合同》无效。(2 )A公司返还B公司700万元购房款。(3 )安泰大厦地下1层、地上1 ~ 4层商场5550平方米,现行价为34,571,948. 70元,减去双方签订合同时的房价2224万元,差价12,331,948.70元的90% 即11,098,753. 83元,由A公司偿付B公司作为损失赔偿。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1 5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A公司在未取得争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售购房屋合同》,违反有关商品房买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应为无效。A公司隐瞒事先将安泰大厦地上1 ~2层部分商业用房已出售给案外人温福荣的事实,又将该大厦地下1层、地上1 ~4层全部预售给B公司,重复买卖,收取购房款,并采取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的不正当手段,欺骗B公司履行无效合同,致使B公司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700万元作为购房款,支付了髙额借款利息,造成经济损失,A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B公司未作认真考察,盲目签订合同,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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