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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邻居擅自改建房屋造成漏水,应该告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张静律师
谢某是一家小区502室的业主。居住在楼上602号的肖某为拓展空间,将阳台改成了洗衣房,并开凿了下水道。紧邻的601号业主赵先生见状,不仅如法炮制,还将排水管连在了肖某开凿的下水道上。出差回来的谢某发现家里已经成了“水帘洞”,房墙、天花板被弄得一塌糊涂,一些电器、字画甚至已经报废。谢某索要赔偿,可肖某表示:“我的地盘我做主,我又没有将洗衣房建在你家,关我何事?”而赵先生认为:“又不是我一个人干的,找我干吗?”在双方推诿之中,谢某似乎也糊涂了:“我究竟该找谁?”
 
律师解答:肖某和赵先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谢某有权要求他们中的一人承担全部损失,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损失。一方面,《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虽然肖某和赵先生改建洗衣房的行为发生在自家阳台,但必须以不损害邻居相邻利益为条件,由此导致邻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谢某的损失是由肖某和赵先生分别实施的排水行为所致,而彼此之间又难分责任大小,决定了两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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