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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告开发商还是告物业公司?
发布日期:2020-03-2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保修期内找开发商,过了保修期的找物业公司。如下面这个案件,业主发现房屋漏水后,一直与物业沟通,虽说很多情况下,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一个集团的,但法律上他们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各种承担的责任不同。业主与物业沟通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开发商主张权益了,最终法院判决租金损失从开发商收到漏水投诉之日起算。之前与物业的沟通期间都没有租金损失。
判决书节选:
        关于荣某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周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收楼后就房屋存在的玻璃破损及外墙漏水问题向万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反映但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尽管万科物业公司、荣某公司在涉案商铺的宣传、销售、交楼、维修等过程中均出现“万科”字眼,涉案商铺所在小区亦名为万科南某,甚至即便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但不能改变荣某公司是涉案商铺的建设方。这种现象在开发商投资、开发、建设、销售楼盘过程中极为常见。周某与荣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确认商铺质量保证书,理应清楚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的是荣某公司,而不是万科地产、万科物业公司等带有万科字样的企业主体。万科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商铺的物业服务者,就周某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协助其向荣某公司反映,亦不能成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并且,荣某公司也否认在2018326日前收到周某就涉案商铺质量问题的反映、投诉。故周某就涉案商铺存在的质量问题向万科物业公司反映无果后,应当及时直接向荣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一直等万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回复。周某直到2018326日才知道广州万科客户关系中心(南某客户关系中心)的存在并向其主张权利,是对以万科之名从事民事活动的不同主体产生的不同法律责任存在混淆理解,以及未充分理解合同及质量保障书所记载的保修责任,不应归责于荣某公司等未尽提醒告知义务。综上,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在2018326日前曾向荣某公司主张权利,其主张在此之前的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涉案商铺为毛坯,从照片看渗水问题较为严重,的确影响了周某对房屋的使用或出租,荣某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从2018326日,荣某公司接下维修单直至624日完成维修并通知周某,系损失的合理期间。故法院酌情支持从2018326日至624日维修完成期间的租金损失。至于租金标准,周某提交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足以证明其以3500/月标准出租了涉案商铺并已实际收取租金,荣某公司虽不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推翻或申请对租金标准进行评估,周某出租涉案商铺的价格与本地区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基本持平,故法院以3500/月计算,为10383元(3500/月×3-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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