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1年9月18日,石某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2021年10月,公司老板告知在当月最后一周内,办理了交接工作,当月的28日,石某来到公司办理交接事项。
2021年11月15日,是公司每个月的发薪日,公司未向石某发放离职月的工资、提成及垫付报销款项,石某于11月16日联系公司询问原因,公司以没有交接清楚为由,拒绝发放,也不给石某出具离职证明,石某多次和公司沟通未果,无奈之下,石某找到了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的于青立律师,特别授权于青立律师代理此案,向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于11月19日受理了此案,庭审时间为12月27日。当天开庭时,公司提出了和解意向,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约定公司在三日内向石某支付各项所欠费用,石某也在当天拿到了离职证明。
本案争议焦点:
员工离职后公司有没有权利以未交接清楚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律师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关系双方依然负有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包括:交接工作,财务结算,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公积金、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的相关要求,如交接时间、交接对象、交接事项等。
因此,公司是不能以未交接清楚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定附随义务,且,劳动者按照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等进行了交接,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交接义务,如果公司认为员工没有交接清楚,公司应当主动告知员工交接时间、交接对象、交接事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