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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请病假却去旅游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1-10-19    作者:张梅律师

公司以员工请病假却去旅游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一则深圳劳动纠纷案例,丁某是甲公司一名员工,于2013年1月28日入职,月薪为36000元。同年4月19日,丁某因颈椎病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请假两周,并提供了诊断结果与遗嘱等证明,公司批准了。丁某随即去巴西旅游,并一时兴起在朋友圈里发了旅游照片,被公司知道了,公司遂以丁某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恶意欺骗公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丁某自然不服,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丁某,公司上诉,并经历一审和二审,都是以公司败诉告终。公司抱着死磕到底的精神,申请再审到高院,最终高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认定丁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诚信原则,致使劳动合同失去继续履行的基础,判定甲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丁某在一个普通的小公司这样做,可能也不会有多大问题。既然是经过正规审批程序请假了,时间就是自由支配的,你管我上哪儿休息。我在家里休息和去巴西休息,对公司完全没有影响,只是发了那条朋友圈,可能让很多人心里不舒服而已。不过说实话,丁某这样的人,在公司都没站稳脚跟,就如此高调,这个确实不符合大厂心目中优秀员工的标准。公司因为这个事情,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认定跟丁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得不说,高院的最终判决确实有点违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最终认为丁某请假的目的跟申请的理由不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和诚信原则。
这个判决理由是很牵强的,丁某请假有医院的证明和医嘱,并且是正规走公司的审批流程,只不过人家想通过旅游来达到休养的目的,就被认定为请假的目的就是为了旅游,是不是有点因果关系倒置?甲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丁某开的请假证明是虚假的,丁某有颈椎病是真实情况,并且确实以这个理由请的假,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获得审批,就是去国外旅游了,怎么能认定为请假的目的就是旅游呢?更不能证明请假的理由跟真实目的不符啊。
高院认为丁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虽然公司并没有规定这么明确请病假必须要在指定地点休养,但是认为没有一家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规定得这么详细,所以可以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推定丁某的行为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而且认为周某没有在病假期间积极接受医院治疗,怀疑其请假目的的正当性。总之,高院裁判的理由就是围绕诚信原则,因为认定为丁某不是一个诚实的人,所以怀疑其请假理由跟实际情况不符。严格来说,这个理由作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确实有些牵强。这也提醒了很多企业,在设定公司规章制度的时候,确实应该考虑到一些高发的细节情况,还比如有学历造假情况。

因不符合用人单位对于学历的要求,进行学历造假,进入到公司,后被公司发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完全符合公司用工标准,能很好胜任工作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合同。有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企业是不是太小题大做了,人家工作做得好好的,就是因为学历造假,就要被开除,公司究竟是看重能力还是学历?况且造假学历不就是为了能获得面试资格吗?这种问题还真不好一概而论,有些企业可能就觉得工作能做好就行了,但是有些企业就觉得这种人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没有诚信,是人品问题,再有能力也是公司的隐患,坚决不能接受。
因此可以发现,很多公司在招聘的时候,会让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上面有包括员工的各种信息,要求求员工确认信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可以作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其实只要明确约定了,法律都是会支持的。毕竟每个企业看重的点都不一样,企业能否接受一个诚信有问题的员工,全靠他们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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