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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典案例(下)
发布日期:2022-02-10    作者:杨谦律师

某酒店与冉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向法院请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无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劳动者冉某到某酒店停车场从事停车管理及停车费代收工作。2016年1月1日,冉某申请某酒店将社保等相关费用与工资一同发放,由本人自行缴纳。某酒店《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工资表》显示,“基本工资”一栏包含社会保险,其中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冉某每月社会保险费为3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每月社会保险费为800元。冉某每月实得金额共计2200元左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武隆区某酒店未为冉某参加社会保险,也未为其补缴社会保险。2018年7月12日,冉某以某酒店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请求某酒店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某酒店请求冉某返还不当得利24900元,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社保补贴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应属劳动争议。冉某的申请免除了某酒店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将社会保险费以补贴形式直接支付给冉某的约定无效。某酒店应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保而未补缴,冉某实际遭受了社保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某酒店要求冉某返还社保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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