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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损失赔偿?
发布日期:2022-01-28    作者:汤圣泉律师
  征收中承租人可以要求哪些损失赔偿?
(1)搬迁补助和搬迁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一人

(2)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人

(3)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人

(4)添置物品的补偿。《合同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曾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损失的情况要求补偿的项目。

90.承租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停产停业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这一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受偿权利。但是依据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原理,一般是谁受损失给谁补偿,所以因拆迁导致的承租人的损失,承租人有权获得赔偿。其中可能涉及的项目:第一,如果是经营性房屋则可能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如果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潢,则可能涉及退添置物的补偿;第三,承租人由于搬迁造成的其他损失,如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过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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