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 承租人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2013年3月,李虎将一套四室二厅的房子以月租金1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钱唐,钱唐向李虎说明该房屋将用作员工宿舍。李虎说只要不改变房子现有的装修和结构,多住几个人没有关系。房屋交付后,钱唐即对房屋进行了改造性装修,自行将房屋用石膏板分成九间,还分别装上了九个电表。李虎得知后,立刻要求物业公司停了该房屋的电,致使钱唐的装修工程无法继续。钱唐遂把房主李虎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李虎返还已付租金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装修损失款50000元。李虎则提出反诉,要求钱唐将房屋恢复原状。那么,钱唐是否有权要求李虎赔偿装修款?
【姜海武律师说法】本案中钱唐装修承租房屋的行为并未取得出租人李虎同意,故钱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同时也是对李虎的一种侵权行为,钱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由于钱唐对房屋的分割装修,已损害了房屋的原有使用性能,所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钱唐不仅无权请求赔偿装修款,相反,还负有对承租房屋恢复原状的义务。据此,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钱唐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李虎相应的房屋租金,钱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姜海武律师提醒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以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尤其是改装、改建的,否则,不仅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构成违约,而且即使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承租人的行为也将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本案中钱唐的行为显然已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其主张是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