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民初10947号
原告:郑玉龙,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州霖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之**。法定代表人:徐培荣。
原告郑玉龙与被告广州霖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霖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郑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霖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存入的本金69051.72元及误工费2300元、材料费500元、交通费800元及利息7586.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轻信被告的广告宣传语能为其提供积极的操盘经验,提供6至10倍的杠杆的股票配资。自2019年3月份以来至今,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共计存入被告账户69051.72元,至今血本无归。
经查,被告在广州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并没有任何关于股票配资资质,以及没有相关股票服务资质。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被告霖韵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0日至2019年4月3日,郑玉龙多次向霖韵公司转账,其提交的转账记录显示:3月10号转账4999.98元,3月11日转账1200.66元,3月12日转账2500元,4月2日分别转账4999.98元、4999.99元,4月3日分别转账4999.98元、4999.99元、4999.96元、4999.97元。此外,郑玉龙还多次向广州王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具体如下:3月18日分别转账5000元、4500元,19日转账4999.99元、4999.98元。上述金额合计58200.48元。
期间,郑玉龙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霖韵公司转入的一笔950元。对于上述款项,郑玉龙称其是在霖韵公司网站上充值,霖韵公司按10倍配资,并提供账号密码供其在霖韵公司平台购买股票,霖韵公司按其指示向券商购买其下单的股票,现在其已无法登录该平台,显示交易账户不存在。为此,郑玉龙提交充值记录、配资记录、方案详情、资金流水予以证实。其中资金流水载明操作类型有冻结保证金、支付管理费、解冻保证金、配资结算、提现(5月24日提现1695.85元,账户余额0元)等;方案详情载明交易账号、操盘金额、配资周期、服务费等。
对于案涉股票交易情况,郑玉龙提交霖韵公司网站信息截图、与网站客服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霖韵公司未提供相关券商的交易凭证,实际未向券商购买股票,其平台是虚拟的。其中霖韵公司网站信息载明霖韵公司经广州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在广州市公司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登记,是中国最安全的网络配资平台。
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如下:霖韵公司:“我们配资平台现在做一个客户回访活动,不知道您是否方便接受回访呢”;郑玉龙:“我的交易是打到市场的吗”;霖韵公司:“这个您可以放心,您的每笔交易都是券商直通证监交易所进行对接,交易成功后券商都会给您提供交割单记录,这些交易数据只有正规券商那边才有提供,都是实时交易的数据证明,虚拟盘是提供不了的”;郑玉龙:“可以打印出来给我吗”;霖韵公司:“这个您交易成功后都是可以在交易端查询到,到时候您自己可以截图打印的”;郑玉龙:“很多标的你们不让买,限制交易,所以我没做了”;霖韵公司:“你终止操盘的话券商已经收回证券号,需要您终止之前到交易端查看交割单”;郑玉龙:“这个广州王衣贸易有限公司和你们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转钱到这里”;霖韵公司:“这是我们公司旗下子公司的收款账号”。对于利息,郑玉龙主张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对于误工费、材料费、交通费,郑玉龙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霖韵公司注册成立于2018年10月12日,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等,无证券交易资质。2019年10月30日,霖韵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郑玉龙主张其向霖韵公司充值69051.72元用于配资炒股,但现有转账记录仅能证实其充值金额为58200.48元,本院对转账金额58200.48元予以确认。由于郑玉龙对上述款项是否实际投入证券市场购买股票提出异议,霖韵公司对交易的真实性负举证义务,但霖韵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券市场的交易凭证,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院对款项已实际用于真实交易的事实不予认定,扣除郑玉龙已取回的款项1695.85元、950元,霖韵公司应向郑玉龙返还款项55554.63元。退一步讲,即便霖韵公司进行了真实的配资证券交易,因霖韵公司的企业工商信息显示其并无证券业务或者股票融资配资的经营许可,其为郑玉龙提供配资并供郑玉龙在其网站进行股票证券买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郑玉龙在霖韵公司网站上的配资购买股票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霖韵公司亦应向郑玉龙返还款项55554.63元。郑玉龙主张返还款项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郑玉龙主张的误工费、材料费、交通费没有证据证实,其个人对上述无效后果也亦存在过错,本院对此亦不予支持。霖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霖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玉龙返还款项55554.63元;二、驳回原告郑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由原告郑玉龙负担686元,被告广州霖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敏敏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陈美丹书记员叶丽方蔡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