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02民初2054号
原告:杜开伟,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金,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NDPH51X。
法定代表人:李丹,总经理。
被告:詹增锦,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杜开伟与被告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联公司)、詹增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开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金金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久联公司、詹增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开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出资的本金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元),以及利润人民币拾伍万玖仟元整(¥159,000元),以上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元整(¥247,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久联公司及案外人杨金宝于2020年7月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7543的《操盘合作协议》(又名:《配资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在被告久联公司的“久联优配股票配资网站(网址:http://www.pz88.com,微信app:久联优配)进行操盘股票交易,案外人杨金宝负责出资,被告久联公司将杨金宝出资及原告的保证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原告再经由被告久联公司向杨金宝支付利息,交易股票的盈利及亏损均由原告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即按照被告久联公司的要求,将出资本金及保证金共计88,000元转至被告詹增锦的个人账户,被告久联公司随后将总配资资金注入到交易账户,并交由原告进行操盘交易。
经原告多次进行股票操作买卖,截至2020年7月10日,原告共提取利润159,000元至久联公司提供的交易账户,但交易账户却无故被久联公司冻结,致使原告的出资本金及利润共计人民币247,000元,无法从交易账户中提取出来。综
上所述,被告久联公司无故冻结交易账户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出资本金及利润,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久联公司、詹增锦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20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五邑公证处依据原告杜开伟的申请就QQ聊天记录相关内容进行保全,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书对杜开伟与“久联~陈甜甜”聊天情况进行了公证。
2.原告与被告久联公司及案外人杨金宝于2020年7月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17543的《操盘合作协议》(又名:《配资协议》),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在被告久联公司的“久联优配股票配资网站(网址:http://www****.com,微信app:久联优配)进行操盘股票交易,案外人杨金宝负责出资,被告久联公司将杨金宝出资及原告的保证金转入股票交易账户,原告再经由被告久联公司向杨金宝支付利息,交易股票的盈利及亏损均由原告承担。http://www.***.com网站已无法正常登录。
3.2020年7月2日,原告依照被告要求,向被告詹增锦账户转账88,000元。
4.原告称,截至2020年7月10日,原告共提取利润159,000元至久联公司提供的交易账户,但交易账户却无故被久联公司冻结。
5.本院(2020)鲁0202民初851号案件已生效,该案中,原告伍延年诉请:1.判令伍延年与久联投资之间场外股票融资合同无效;2.判令久联投资返还伍延年118,169.84元及利息(以118,169.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公证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该案查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20年7月8日公布的《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第一批)》中将久联投资设立的“久联优配”平台列为了非法从事场外配资的平台。
该案判决:一、确认伍延年与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场外配资合同关系无效;二、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延年返还出资款118,169.84元;三、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伍延年支付公证费500元;四、驳回伍延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结合涉诉网站的宣传以及杜开伟账户内的信息,应认定杜开伟在“久联优配”网站注册账户并进行操作,杜开伟与久联公司之间形成了场外配资合同关系。
不受监管的场外配资业务,不仅盲目扩张了资本市场信用交易的规模,也容易冲击资本市场的交易秩序。
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
本案中久联公司在不具备融资资格的情况下,运用“久联优配”平台开展融资活动,严重破坏了正常有序的股票交易融资市场秩序,脱离了国家正常的证券监管,冲击了证券市场的资金运用方式和风险防控机制,损害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杜开伟与久联公司之间形成的场外配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
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杜开伟按照久联公司的指示投入资金共计88,000元,久联公司应当向杜开伟返还该笔投入。
杜开伟作为金融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应明知久联公司不具备股票交易融资主体资格,仍向久联公司进行融资,亦存在一定过错,杜开伟主张的利润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杜开伟请求詹增锦承担责任的主张无法可依,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久联公司、詹增锦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开伟返还出资款88,000元;二、驳回原告杜开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5元,由原告杜开伟负担3222元,由被告青岛久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明人民陪审员 乐建强人民陪审员 王贵琴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