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写错收款人能要回吗?
一则深圳债务案例,2020年6月7日,原告深圳某甲设备公司通过银行账户向被告深圳某乙仪表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摘要:货款,客户备注:深圳某乙。原告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庭审中表示,该笔款项本应转账至其个人账户,但因一些原因就迷迷糊糊地把收款人填写为深圳某乙公司,但实际上深圳某甲公司与深圳某乙公司并无相关合作或经济往来,也没有欠深圳某乙公司货款,双方也没有经济纠纷。
深圳法院判决被告深圳某乙仪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某甲设备公司返还款项20000元。本深圳债务的案例争议焦点为涉主权债务的案例款项是否属于不当收款。
根据有关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收款,转错帐而受一定的损失的人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收款。由此可见,不当收款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等合法根据,造成他人财产受到一定的损失而使自己获得不当收款的法律事实,因不当收款所产生之返还关系,系不当收款之债。
据此,不当收款请求权构成要件为:
一、收款人取得收款;
二、收款人取得收款导致他人受有一定的损失;
三、收款人取得收款没有法律依据;
四、收款与转账之间有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其因操作失误转账20000元给被告,且原、被告之间并无任何的经济往来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此未应诉提出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转账系基于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法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
该深圳债务案中原告系操作失误向被告转账,被告取得原告转账的20000元自始没有法律依据,导致原告受到一定的损失,原告转账与被告收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本主权债务的案例证据并未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任何合同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取得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收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返还20000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