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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购房款须核实收款人权限
发布日期:2020-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付钱买房原本稀松平常,但杨某却因交钱时不够慎重将购房款交给未获得代为收取购房款授权的夏某,落得个钱房两空徒伤悲,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了张某与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某开发商因无力支付张某房屋装潢款,将商铺抵偿给张某,张某委托该公司售楼部销售经理夏某为其联系购房者。经夏某介绍,杨某表示愿意买房。2011年7月25日,杨某与张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将商铺出售给杨某,总价款45万元;杨某在2011年7月25日前给付30万元,余款于2011年9月3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张某协助杨某到售楼部办理了房屋买卖确认手续,将房屋买受人确认为杨某;但杨某并未于当日向张某给付购房款30万元,而是于第二天将30万元购房款都交给了夏某,夏某收到购房款后就联系不上了。迟迟收不到购房款的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诉讼中杨某一再辩称:张某委托夏某对外出售房屋,签定合同、办理过户确权手续,整个过程张某本人都在场,支付首期购房款给夏某张某也知晓,且张某事后也向夏某索要购房款,还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法院认为:在明知夏某并未获得代为收取购房款的授权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狭隘经验便草率地将部分购房款交付夏某,发觉上当受骗后反而欲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且拒付余款,此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而张某要求解除与杨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则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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