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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费率77.55%,银行、保险消费欺诈,赔偿20.68万
发布日期:2021-11-08    作者:李大贺律师

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与某银行、保险公司纠纷一案中,借款人要承担利息、保险费等费用100808.76元,综合费率竟然高达77.55%。如此以来,借钱人究竟是在借钱呢,还是在白白送钱呢?问题究竟出在哪里?甭急,请往下看。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人身意外险与银行贷款互不为前提,互不为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即是否购买人身意外险与是否能够获得贷款、贷款是否能够顺利收回等没有直接关系,购买与否完全应该出自借款人的自身意愿。对此,保险公司应当事先向借款人提示、说明,以便在借款人充分知晓、理解无误的情况下,双方就人身保险的投保、承保事宜进行协商、接受、确认。但是,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向借款人进行提示说明,却在此情况下以收取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的名义对借款人银行卡资金实施强制扣划,严重侵犯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财产安全权。是否购买人身意外险,是否要在本案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是否选择向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险,借款人均有权自主决策,但是按照本案贷款银行、保险公司的说法,本案中的银行贷款与人身意外险是互相捆绑、不可分割的,借款人无从选择,并且借款人银行卡资金就是在此情况下被以收取人身意外险保险费等名义强制扣划走的,严重侵犯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
对于保证保险,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同样具有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但是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同样地侵犯了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

禁止捆绑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第9条、第10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禁止捆绑销售人身意外险——银保监办发〔2021〕106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17条第1至2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不得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禁止捆绑销售人身意外险、保证保险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4至5款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综上所述,本案就是银行、保险公司合谋,为借款人布下的一场骗局。还款总期数是36期,借款人已偿还31期,合计198930.6元,比本金多68930.6元。因此,借款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要求银行、保险公司共同(连带责任)返还68930.6元,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者(进一步争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要求银行、保险公司退一(68930.6元)赔三(206791.8元),合计返还275722.4元。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理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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